释义
1.1 在本条款与条件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表述具有如下含义。
营业日:指香港银行通常向公众提供正常银行业务的日期(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及香港公众假期)。
公司:CPL Aromas (Far East) Limited,一家在香港注册的公司,商业登记号为14129151。
合同:指公司与客户之间就产品买卖达成的任何协议,该协议包含本条款。
客户:指从本公司购买产品的任何个人、公司或法人团体。
交货单:由本公司或其指定承运代理人就待交付产品制作的文件(纸质或电子格式),应客户要求,在货物送达交货点后向其提供。
交货地点:指订单中指定的地点,或若存在差异,则指本公司在任何订单确认书中已接受的地点。
费用:公司为履行订单直接或间接产生的任何自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a) 邮费、包装费、运输费、运费、仓储费和手续费,每项费用均在订单确认书中具体列明;
(b) 订单确认书中列明的保险费或其他费用(如有);
(c) 将任何非港元货币兑换为港元的费用;
(d) 适用于客户使用的付款方式或系统的银行费用;
(e) 任何适用的增值税或其他适用的销售税;以及
(f) 因产品销售及进口至客户居住地或交货地点所在国而征收的任何税款、关税、进口税或其他类似税费。
(g) 因客户在订单确认书发出后变更要求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终端或仓库存储费、货物重新包装、重新贴标或改道运输的相关费用。
(h) 本条款和条件中规定的任何其他成本、费用或开支。
发票:公司就产品(包括所有费用的金额)开具的任何发票、销售单、付款请求或其他类似文件。
订单:客户向本公司发出的书面订单(包括但不限于传真和电子邮件),要求供应产品或确认口头订购的产品,且该订单已由本公司根据第2款接受。
订单确认函:由公司向客户发送的订单确认文件,同意履行该订单,并通过其参考标识符识别相关订单。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香港法例第486章)。
个人资料: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定义,指任何符合以下条件的资料:(a) 直接或间接与在世个人有关;(b) 可据此直接或间接确定该个人身份;以及 (c) 处于可供查阅或处理的形式。
价格:本公司不时就产品收取的价格(不包括费用)。
产品:公司同意向客户供应的任何货物(包括其任何部分)。
规格:指订单确认书所附产品规格书及数据表(如有)中载明的产品规格,以及本公司与客户不时以书面形式商定的其他规格。
条款与条件:本文件所载明的合同条款与条件,并可不时以书面形式修订。
1.2 凡提及法律条款之处,均指经不时修订或重新颁布的该条款。
1.3 凡提及本条款和条件之处,均指经不时修订或补充的条款和条件。
1.4 本条款和条件中使用的标题仅为方便起见,不影响其重要性或解释。
1.5 单数包括复数,反之亦然。
1.6 凡提及 "书面 "或任何同义表述,均包括通过电子或传真传输或类似方式进行的任何通信。
1.7 本条款及细则中对任何法定条款的引用,对于不属于香港法律管辖下的法人客户而言,应指其所在司法管辖区内最接近的等效法定条款,且该客户须遵守该司法管辖区的法律。
2 订单和确认程序;取消和赔偿
2.1 客户希望订购产品时,应向公司发出订单。
2.2 每份订单应构成客户根据本条款和条件以当时的价格向公司购买产品的要约。为避免任何疑问,下达订单即表示客户不可撤销地接受本条款和条件,并确认任何其他书面或口头条款和条件均不适用于该订单。客户应确保其订单条款和任何适用的规格完整、准确并适合其预期目的。
2.3 除非下列情况发生,否则公司不得视为接受订单
2.3.1 公司已收到客户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如公司要求开立账户),并已向客户提供一个形式账户;且
2.3.2 公司发出订单确认书或(如在此之前)公司向客户交付产品。
2.3.3 公司可自行决定在接受订单后生产产品之前接受对订单的修改,并保留收取任何相应费用和相应更改价格的权利。
2.4 公司应安排将产品运送到第 4 款规定的交货地点。
2.5 客户承认其并未依赖公司或其代表明示或暗示作出或提供的任何声明、承诺或陈述,而该等声明、承诺或陈述并未以书面形式列出并由公司和客户代表签署。本段的任何内容均不排除或限制公司对欺诈性失实陈述的责任。
2.6 任何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供的价格报价,只有在订单确认书中得到确认后方为有效;如未发出订单确认书,则在将产品交付至交货地点后方为有效。任何报价的有效期为自发出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除非公司在此期间撤回或修改报价。
2.7 若客户希望取消订单,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若本公司接受取消,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客户特此同意赔偿并使本公司免于承担因客户取消订单而直接或间接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性质的全部费用、索赔、损失(包括利润损失)、责任及开支。
3 产品说明和规格
3.1 在订购任何产品之前,客户应自行负责测试产品样品(包括其组合),以确定其是否适 用于自己的产品。除本文所述外,公司对其产品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作任何陈述或保证,对客户或任何第三方因客户未进行任何或充分测试而遭受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排除所有此类责任。
3.2 在遵守第4.10款的前提下,公司保证交付给客户的任何产品均与先前向该客户提供的该产品样品一致,并在适用情况下在所有实质方面符合规格要求。关于质量、状况、描述、符合样品要求或适用性(无论法定或其他)的所有其他陈述、保证或条件(无论明示或暗示),均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予以排除。
3.3 公司发布的所有样品、图纸、说明事项、规格和广告以及公司目录或手册中包含的任何说明或插图,其发布或出版的唯一目的是提供其中所述产品的近似概念。 对其不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且此类材料的任何部分均不构成或不应被视为构成规格的一部分。
3.4 公司保留对任何规格进行必要修改以符合任何适用的法定或监管要求的权利。
3.5 公司发出的任何销售资料、报价单、价目表、报价确认书或发票或其他文件或信息中的任何排印、文书或其他错误或遗漏均可更正,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4 产品交付、文件和产品缺陷
4.1 除非在本条款和条件中另有明确规定或与客户另有书面约定,否则所有产品供应合同均应在以下基础上遵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23》:-
FCA 在客户要求且经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可提供出口或国内订单服务。此类情况下,客户需自行安排(需提前协调)至相关生产基地提货,并负责后续运输至客户指定地点。
CPT或CFR(海运) 适用于所有未约定FCA作为国际贸易术语的订单,且不包括因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无法发货的情况。
凡产品需进口至香港以外国家的情况,客户即为该产品的进口商,须委任海关代理并负责进口事宜。相关订单中必须注明海关代理信息。
4.2 如需保险,可由客户要求公司安排,并作为费用收取。
4.3 公司因特定文件要求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原产地证书、特定国家海关流程(如CargoX)及运输文件)将作为费用收取。所提供文件须符合订单中规定的运输方式及目的地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危险品说明、托运人指示及原产地证书。
4.4 客户不得填写或指示另一方填写本公司为出口商或进口商的产品报关单。只有公司正式指定的代理方可代表公司办理海关手续。
4.5 只要实际交付的数量不比订单确认书上指定的数量多或少 5%,或在未发出订单确认书的情况下,不比订单上指定的数量多或少 5%,公司应被视为已就每次交付履行了合同义务。在公司遵守本第 4.5 款的情况下,客户应按实际交付的产品数量付款。
4.6 产品交付地点为指定交货点。客户提出的交货点变更请求,由本公司全权酌情决定是否接受,且客户须承担因变更导致本公司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必要时,本公司将安排合适的运输至交货点。交付完成后,应客户要求,本公司(或其指定代理人)应提供送货单。
4.7 与产品供应有关的交付或履约日期仅为近似日期,除非在确认订单中另有明确规定,否则时间并非交付产品的关键。
4.8 公司对交付方式及频率拥有绝对酌情权,可一次或分批交付。 每批交付均构成订单的部分履行,客户无权因本公司行使本条款权利而取消、终止或拒绝履行与订单相关的合同。在遵守本条款其他规定的前提下,对于因产品交付延迟(即使由本公司过失造成)直接或间接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纯经济损失、利润损失、 业务损失、商誉减损及类似损失),亦不承担因产品交付延迟(即使由本公司过失造成)直接或间接导致的任何费用、损害赔偿、收费或开支。除非延迟超过订单日期或相关订单确认书日期(以较晚者为准)180天,否则任何延迟均不赋予客户终止或撤销订单的权利。
4.9 客户可在任何交付的产品运抵交货地点后五个营业日内,向公司发出书面拒收通知,理由是客户声称交付的产品不符合第 3.2 段所述的保证,且经合理检查后明显存在任何缺陷。未经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将任何产品退回公司。在此前提下,任何退回的产品,如果公司认为是已提供的但不符合第 3.2 款所述的保证,则应免费更换,或由公司全权酌情决定,向客户退还或抵扣价款或相关比例的价款,届时公司将不再就退回的产品对客户承担任何责任。
4.10 尽管有第3.1和3.2款的规定,对于因产品自然老化、未按本公司书面建议储存或处理,或因客户、其代理人、雇员或分包商的故意损坏、疏忽、暴露于异常环境、误用或改动而导致的全部或部分缺陷,本公司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4.11 如果客户未能按第4.9款的规定发出通知,则产品在交付时应被视为在所有方面均符合第3.2款所述的保证,因此,客户应被视为已接受交付的产品。除第 3.1 款和第 3.2 款的规定外,在始终遵守第 4.9 款的前提下,公司对客户不承担与这些产品有关的进一步责任。
4.12 如果在第4.9款所述的五个工作日之后,客户希望声称任何产品不符合第3.2款所述的保证,则应以书面形式详细说明其争论的理由。如果公司提出要求,客户应(自担风险和费用)将其仍持有的相关产品原样退还给公司,并应进一步提供公司为评估其索赔而合理要求的所有进一步信息。
4.13 公司对产品是否符合第 3.2 款所述保证的决定应为最终决定。第 4.9 和 4.10 款的规定经适当变通后适用于公司根据本款做出的任何决定。
4.14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客户未能接收本公司或其指定运输代理已通知可交付的任何产品,或因客户未提供适当指示、设施、文件、许可证或授权而致本公司无法按时交付或安排交付产品:
4.14.1 产品风险(包括因本公司过失造成的损失或损害)应转移至客户。
4.14.2 产品应被视为已经交付;并且
4.14.3 公司可在其绝对酌情认为合适的情况下储存产品,直至交货之日,且不对客户承担任何责任,届时客户应承担公司因此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
4.14.4 如果在客户未能接受产品交付后已过去 10 个营业日,公司应有权(但无义务)为客户出售产品,并将出售收益用于扣减客户应向公司支付的任何金额,不论是产品价格还是客户应向公司支付的任何其他金额,但不影响公司根据本条款和条件向客户追讨任何应付和欠款的权利。
4.15 如果客户未根据本条款和条件支付拖欠公司的任何款项,公司有权暂停或取消任何订单的所有进一步交付,或拒绝接受客户的进一步订单。
5 进出口许可证
客户应自费获得与购买和交付产品有关的不时需要的所有执照、许可和同意 (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口许可)。如果公司要求,客户应在公司影响相关产品交付之前向其提供这些许可证和同意书。
6 付款
6.1 客户应根据本第 6 款的规定向公司支付产品货款。
6.2 公司可随时变更价格,但须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邮件)通知客户。适用于每份订单的价格应为
6.2.1 订单确认书中告知客户的产品价格;或
6.2.2 在未收到订单确认的情况下,根据第2.6款提供的任何有效报价中的价格:或
6.2.3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公司的广告价格。
6.3 无论本文件中是否存在其他明示或暗示条款,当交货地点位于香港时,公司有权在订单离开公司场所时向客户开具包含所有费用的发票。否则,订单应在风险与责任根据本条款第7条规定已转移或被视为已转移至客户时开具发票。
条款与条件。
6.4 [本条款及细则中提及的所有发票费用索赔及其他款项均应理解为不含任何适用增值税、任何类似销售税或任何替代此类销售税的税款。 与上述金额相关的任何应缴税款均应另行支付。如果客户根据任何适用法律被要求从应付给公司的款项中预扣或扣除任何金额,则客户应增加向公司支付的款项,使公司获得的金额等同于未进行预扣或扣除时应获得的金额。
6.5 付款时间至关重要,在公司收到已结清资金的付款之前,不得视为已付款。
6.6 若客户未能在到期日或之前付款,则须就逾期款项按 香港银行同业拆息(HIBOR)加3%的利率支付利息。 无论是否已对客户作出任何判决,利息均应支付,且利息将持续累积至债务(包括所有应计利息)全额付清之日止。
6.7 在第6.4段的限制下,客户应全额支付所有到期款项,不得以抵销、反诉、折扣或其他方式进行任何扣减,除非客户持有香港法院签发的有效法庭命令,要求客户向本公司支付等于或超过该扣减金额的款项,或除非客户依据的权利根据香港法律或客户居住地司法管辖区的破产法无法被排除。
6.8 客户保证所有付款均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并同意就客户违反本条款所引发的一切费用、索赔、损害、开支及责任向公司提供赔偿。此外,客户同意向公司提供其可能要求提供的任何信息,以确认遵守本条款或用于评估及验证客户的信用资质。
7 风险和所有权
7.1 产品的风险和责任按以下方式转移给客户:
7.1.1 一旦交付给公司指定的承运人;或
7.1.2 根据《2023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如果公司接受了与第 4 条规定不同的供应条件;或
7.1.3 产品由客户处置。
客户应负责就产品风险安排并维持充分的保险,公司对产品在交付指定承运人后、或根据本条款视为已交付后、或处于买方处置时(视具体情况而定)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7.2 产品的所有权应在以下较早日期之前转移给客户:
7.2.1 公司根据第6.5款就产品及公司已向客户供应的任何其他产品(其付款期限已届满)收到全额付款时,产品所有权应于所有此类未付金额付清之时转移;
7.2.2 客户转售产品,在此情况下,产品的所有权应在第7.4款规定的时点转移至客户;以及
7.2.3 产品被发往客户已预付货款的交货地点。
7.3 在产品所有权转移给客户之前,客户应
7.3.1 将货物与客户持有的其他所有货物分开存放,以便其始终可被明确识别为本公司的财产;
7.3.2 不得移除、损毁或遮盖产品上或与产品相关的任何识别标记或包装;
7.3.3 自交付之日起,保持产品处于良好状态,并为其投保全额保价险,以覆盖所有风险; 以及
7.3.4 向公司提供其不时合理要求的产品相关信息。 产品及 客户持续财务状况的信息。
7.4 在不违反 第7.4条 7.5,在本公司收到产品款项前,客户可在其正常业务过程中(但仅限于此)转售或使用产品。但若客户在该时间点前转售产品,则其作为转售主体而非本公司代理人进行操作,且产品所有权应在客户实际转售产品前从本公司转移至客户名下。 ,则以委托人身份而非本公司代理人身份进行,产品所有权应在客户转售发生前立即从本公司转移至客户。
7.5 在产品所有权转移给客户之前,公司可随时通过书面通知终止客户根据本协议享有的权利。 通过书面通知终止客户根据 第7.4条 7.4 条款所赋予的转售产品或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使用产品的权利,并 要求客户交出其持有且尚未转售或不可撤销地融入其他产品的所有产品。若客户未能及时遵守本段规定,本公司可进入客户或任何第三方存放产品的场所以收回产品。
7.6 即使任何产品的所有权尚未从本公司转移,本公司仍有权收回产品款项。
7.7 客户授予公司、其代理人及雇员不可撤销的许可,允许其随时进入存放产品或可能存放产品的任何场所进行检查;若客户对产品的占有权已终止,则允许其进入该场所收回产品。
7.8 如果公司无法确定任何产品是否为客户占有权已终止的货物,客户应被视为已按其向客户开具发票的顺序出售了所有产品。
7.9 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关系终止,公司(而非客户)在本第 7 款中享有的权利仍然有效。
7.10 公司和客户同意并接受产品供应的基本和实际纳税点如下:
7.10.1(但若向该等客户供货需由本公司出口产品,则适用第7.10.2款规定)供货至根据本条款及细则确定的交付地点位于香港的客户;以及
7.10.2 向位于香港以外地区的客户(以及第7.10.1款所述的其他情况)供应时,应在货物从香港出口时点且在进口至香港以外国家之前完成。
8 变化
公司可通过向客户发出书面通知立即变更任何产品的规格,若发生此类变更,第3.2款所述保修条款应视为相应修订。当产品规格依据本条款发生变更时,客户有权取消订单或部分订单,但若公司为符合该产品适用的法律法规而进行此类变更则不在此限。
9 保密和知识产权
9.1 公司与客户相互承诺,对彼此业务及事务所获知或收到的所有信息(书面或口头)予以保密,但下列情形除外:
9.1.1 根据适用法律或法院或主管监管机构的命令,他们必须进行披露;或
9.1.2 除因违反本第 9 款的规定外,已由他们占有;或
9.1.3 非因违反本第 9 款的规定而进入公共领域。
9.2 公司在向客户供应产品时使用或开发的所有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有配方、成分、 规格和其他专有工艺(均为现有的或公司向客户指定和披露的)(统称为 "配方"), 仍为公司的专有财产。客户承认对这些配方不享有任何所有权,并同意除经公司书面授权外,不出于任何目的复制、反向工程、分析或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公司的任何配方。任何特定配方及所有相关文件和知识均归公司所有。
9.3 在公司分享配方样品的情况下,客户的使用应仅限于审查以下内容:
9.3.1 客户遵守当地、国内和国际监管要求;
9.3.2 配方和客户产品(配方是其中的一部分)的安全性;
9.3.3 零售商或客户的客户对配方或含有配方的产品提出的技术要求,包括香味或嗅觉特性。
9.4 客户应确保其雇员、代理人、代表、承包商及分包商遵守本条款与条件,并对上述各方违反本条款与条件的行为承担责任。 本条款及细则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视为直接或暗示地授予任何专利或专利申请、商标或商标申请的许可,亦不得视为授予根据本协议披露的任何配方的许可。双方同意,向客户披露任何配方或其他专有信息不构成销售要约,亦不构成对特定适用性的保证,且不意味着本公司将提供任何配方的商业量,任何配方均为实验性组合物。
10 不可抗力
如果由于公司无法合理控制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天灾、政府行为、战争或国家紧急状态、 恐怖主义行为、抗议、暴乱、内乱、火灾、爆炸、洪水、流行病)导致公司无法开展业务 或业务延迟,公司保留推迟交货日期或取消订单或减少客户订购产品数量的权利,且不承担 任何责任、停工、罢工或其他劳资纠纷(无论是否与任何一方的劳动力有关),或影响承运商的限制或延迟,或无法或延迟获得充足或合适的材料供应,但如果相关事件持续时间超过 180 天,则客户应有权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全部或部分未执行的订单。
11 责任限制
11.1 在不违反第 3 款和第 4 款的情况下,以下条款规定了公司对客户在以下方面的全部财务责任(包括对其雇员、代理和分包商的行为或不行为的任何责任):
11.1.1 违反本条款和条件的任何行为。
11.1.2 客户对任何产品或任何包含该产品的产品的使用或转售;以及
11.1.3 因本条款及条件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任何陈述、声明或侵权行为或疏忽(包括过失)。
11.2 凡由成文法或普通法(包括但不限于《香港法例》第26章《货物销售条例》)所暗示的所有保证、条件及其他条款,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均不适用于本合约。
11.3 本条款和条件概不排除或限制公司的责任:
11.3.1 因公司疏忽造成的死亡或人身伤害;或
11.3.2 对于任何公司排除或试图排除其责任将构成违法的事项;或
11.3.3 欺诈或欺诈性虚假陈述。
11.4 除第 11.2 和 11.3 款另有规定外:
11.4.1 公司因履行或拟履行任何包含本条款及条件的订单而产生的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包括过失或违反法定职责)、虚假陈述、返还或其他责任,其总责任限于该订单所涉产品的总价款;且
11.5 公司对客户不承担以下责任
11.5.1 任何间接、特殊或后果性损失或损害;或
11.5.2 数据或其他设备或财产的损失;或
11.5.3 经济损失或损害;或
11.5.4 对第三方遭受的任何性质的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包括在每种情况下的附带和惩罚性损害赔偿);或
11.5.5 任何实际或预期利润、利息、收入、预期储蓄或业务损失或商誉损害,即使公司事先被告知可能出现任何此类损失或损害。
11.6 对于因客户后续使用或误用产品所导致的任何损失,本公司概不负责,包括但不限于:
11.6.1 故意损坏。
11.6.2 客户的疏忽,或其代理人或雇员的疏忽,或未遵循本公司关于产品使用的指示。
11.6.3 超出规范中提及的或公司书面规定的(如有)异常工作条件;以及
11.6.4 对产品的任何改动。
11.7 本公司不对产品的任何缺陷负责,除非根据本条款和条件第 3 款和第 4 款通知了该缺陷
11.8 在遵守本条款和条件其他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对以下情况不承担任何责任:
11.8.1 产品未交付,除非客户在原定交付日期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出索赔;
11.8.2 超出本条款与条件允许范围的产品交付数量短缺,除非客户在收到产品后7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出索赔通知;以及
11.8.3 全部或部分产品在运输途中的损坏或丢失(产品由公司自己的运输工具或代表公司的运输工具运输)。
11.9 客户确认并同意,价格反映了本条款及细则所载的责任限制,在任何情况下均属合理,且已考虑《管制豁免条款条例》(第71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该条例附表2所列因素)。
12 任务
未经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客户无权转让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
13 法律和管辖权
13.1 本条款应受香港法律管辖,并按香港法律解释。
13.2 在符合第13.3段规定的前提下,双方同意接受香港法院的专属管辖权,并同意就香港及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的诉讼程序而言,可依照第14段关于通知的规定向任何一方送达法律文书。
13.3 本第 13 款的任何规定均不限制公司在任何其他具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对客户提起诉讼的权利,在任何一个或多个司法管辖区提起诉讼也不妨碍在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提起诉讼(无论是否同时提起),只要该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允许。
13.4 客户有义务了解并遵守法律或政府及其他当局或公司对拥有、使用、进口、出口或转售产品所规定的所有适用要求和限制。客户有义务确保在产品到达交货地点的过程中,产品的出口或进口不违反产品运入或途经的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如有必要,客户应在交货前的合理时间通知公司有必要提供的任何文件,以使产品出口符合任何相关司法管辖区的法律。
14 通知
14.1 根据本协议发出的任何通知或其他通信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和英语,并可通过预付邮资的一等邮件、航空(挂号)邮件或传真送达或发送至受送达方的注册办事处或最后已知的交易地址。
14.2 任何通知或文件均应视为已送达:
14.2.1 若以手递方式交付,则在交付之时。
14.2.2 若已发布,则自发布之日起48小时后。
14.2.3 如通过航空邮件寄送,则自寄出之日起7天后。
14.2.4 如果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则在收到发件人收件箱中的送达回执后发送;以及
14.2.4 如果通过传真发送,在发送确认单上打印的发送时间。
条款和条件的数据保护补充
以下条款是客户与本公司开展业务时所依据的任何国家或超国家条款和条件的补充。
定义
数据保护法例:指《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及/或香港不时生效的任何数据保护法例。
本第 15 段中的大写单词和短语(在相关情况下)与数据保护立法中的含义相同。
- 数据保护
15.1 公司与客户应遵守数据保护法规的所有适用要求。本条款系对数据保护法规项下各方义务的补充,不免除、取消或替代该等义务。在本条款15.1中,适用法律指(只要且在适用范围内的)香港法律。
15.2 公司与客户确认,就数据保护法规而言,客户为“数据主体”,公司为“数据使用者”。
请参阅隐私声明(包括我们网站上的相关香港附录),以了解本公司处理个人数据的范围、性质和目的、处理期限、个人数据类型(如《数据保护法》所定义)及数据主体类别。该隐私声明(及附录)应纳入本条款及细则,如同已按相应修改后在此载明。
15.3 在不影响第15.1款及隐私声明普遍适用性的前提下,客户应确保已获得所有必要且适当的同意及通知,以便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及为协议目的向本公司合法转移个人数据。
15.4 在不影响第15.1款及《隐私声明》普遍适用性的前提下,对于因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而可能被收集、使用、处理或披露的任何个人数据,公司应:
15.4.1 仅收集与产品买卖及本公司网站《隐私声明》中所述其他收集个人数据目的直接相关且必要的个人数据("主要目的");
15.4.2 仅在下列情况下将个人资料用于收集的主要目的以外的其他目的("次要目的"):(a) 该次要目的与收集的主要目的直接相关;或 (b) 客户明确且自愿同意该使用; (c) 次要目的属于直接营销,且本公司在首次接触时已向客户明确提供拒绝接收后续直接营销通讯的机会;或 (d) 符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任何相关豁免条款。
15.4.3 确保所收集、使用或披露的个人数据准确、完整且最新,同时考虑到该数据被使用或拟被使用的目的(包括任何直接相关目的);
15.4.4 仅在实现主要目的或次要目的所需期间内保留个人数据(受上述15.4.2条款约束),此后应据此删除该等个人数据,除非适用法律禁止删除或删除不符合公共利益;
15.4.5 确保已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止个人数据遭受未经授权或意外的访问、处理、删除、丢失或使用;
15.4.6 确保提供个人资料的客户享有查阅及更正其个人资料的权利。若客户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特定情况被拒绝查阅或更正其个人资料,本公司将保留记录簿以载明所有拒绝事项;
15.4.7 确保所有接触和/或处理个人数据的人员均有义务对个人数据保密;以及
15.4.8 除非已获得客户知情、明确且自愿的同意,且满足以下条件,否则不得将个人数据用于直接营销,亦不得将任何个人数据转移给第三方(“数据处理方”)用于直接营销:
15.4.8.1 公司已告知客户:(i) 其拟将个人资料用于直接营销;(ii) 除非获得客户同意,公司不得如此使用个人资料;(iii) 将使用的个人资料种类;(iv) 涉及的营销主题类别;以及 (v) 该转移行为旨在获取利益。
15.4.8.2 在获悉个人数据泄露后,应立即通知客户。
15.4.8.3 在协议终止时,根据客户的书面指示,删除或向客户返还个人数据及其副本,除非适用法律要求存储该个人数据;以及
15.4.8.4 保持完整且准确的记录和信息,以证明其符合本条款的要求。
15.5 客户同意公司根据本协议指定任何个人数据处理方。
15.6 公司可随时发出不少于30天的通知,通过替换为任何适用的数据控制者与处理者标准条款或构成适用认证计划组成部分的类似条款(该等条款在替换后并通知客户时即生效)来修订本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