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在本条款和条件中,下列表述具有以下含义,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营业日:孟买银行开放办理常规业务的日子。
公司:CPL Aromas India Pvt Limited,一家在孟买注册的公司,注册号为174193。
合同:公司与客户之间就产品买卖达成的任何协议,该协议包含本条款。
客户:指从本公司购买产品的任何个人、公司或法人团体。
交货单:由本公司或其指定承运代理人就待交付产品制作的文件(纸质或电子版),应客户要求,在货物送达交货点后向其提供。
交货地点:指订单中指定的地点,或若存在差异,则指公司已在任何订单确认中接受的地点。
费用:公司为履行订单直接或间接产生的任何自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a) 邮资、包装费、运输费、运费、仓储费及处理费,具体金额均以订单确认书中列明的金额为准。
(b) 订单确认书中列明的保险费或其他费用(如有)。
(c) 将任何非欧元货币兑换为欧元的费用。
(d) 适用于客户使用的付款方式或系统的银行费用。
(e) 增值税或任何其他适用的销售税;以及
(f) 在客户居住国或交货地点所在国销售和进口产品所征收的任何关税、进口税或其他类似税费。
(g) 发出订单确认书后,因客户要求发生变化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影响前述规定的一般性)码头或仓库储存费,与货物重新包装、重新贴标签或重新运输有关的费用。
(h) 本条款和条件中规定的任何其他成本、费用或开支。
发票:公司就产品(包括所有费用的金额)开具的任何发票、销售单、付款请求或其他类似文件。
订单:客户向本公司发出的书面订单(包括但不限于传真和电子邮件),要求供应产品或确认口头订购的产品订单,且该订单已由本公司根据第2款接受。
订单确认函:由公司向客户发送的订单确认文件,确认将履行该订单,并通过其参考标识符识别相关订单。
价格:本公司不时就产品收取的价格(不包括费用)。
产品:公司与客户约定供应的任何货物(包括其任何部分)。
规格:产品规格指订单确认函所附产品规格书及数据表(如有)中载明的产品规格,以及本公司与客户不时以书面形式达成的任何其他规格约定。
条款与条件:本文件所载之合同条款与条件,并包含不时以书面形式修订之内容。
- 对任何法定条款的引用,均指该条款经不时修订或重新颁布后的版本。
- 对本条款及条件的引用,即指对经不时修订或补充后的条款及条件的引用。
- 本条款与条件中使用的标题仅为方便起见,不影响其重要性或解释。
- 单数形式的词语应包含复数形式,反之亦然。
- 凡提及“书面形式”或任何同义表述时,均包括通过电子传输、传真传输或类似方式进行的任何通信。
- 本条款与条件中提及的任何法定条款,对于非印度法律管辖下的非法人客户而言,应指其所在司法管辖区内最接近的等效法定条款,且该客户须遵守该司法管辖区的法律。
- 订单与确认流程;取消与赔偿
- 当客户希望订购产品时,应向本公司发送订单。
- 每份订单均构成客户以当时现行价格向本公司购买产品的要约,且该要约基于本条款及条件。 为避免疑义,下单即构成客户对本条款与条件的不可撤销接受,并确认该订单不适用任何其他书面或口头条款。客户应确保其订单条款及适用规格完整、准确且符合预期用途。
- 除非且直至:
2.3.1 公司已收到客户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如公司要求开立账户),并已向客户提供一个形式账户;且
2.3.2 公司发出订单确认书或(如在此之前)公司向客户交付产品。
2.3.3 公司可自行决定在接受订单后生产产品之前接受对订单的修改,并保留收取任何相应费用和相应更改价格的权利。
- 公司应安排将产品运送至第4条所述的交货地点。
- 客户确认,其未依赖公司或代表公司作出或提供的任何未以书面形式载明并经公司及客户双方签署的明示或暗示声明、承诺或陈述。本段落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排除或限制公司对欺诈性虚假陈述的责任。
- 任何口头或书面形式的价格报价,仅在订单确认函中予以确认后方为有效;若未出具订单确认函,则以产品送达交货点为准。所有报价自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有效,除非本公司在此期间撤销或修改该报价。
- 若客户希望取消订单,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若本公司接受取消,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客户特此同意赔偿并使本公司免于承担因客户取消订单而直接或间接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性质的全部费用、索赔、损失(包括利润损失)、责任及开支。
- 产品描述与规格
- 客户应在订购任何产品前,自行负责测试产品样品(包括其组合)以确认其适用于自身产品。 除本文件所述内容外,本公司对其产品不承担任何责任,亦不作任何陈述或保证。对于因客户未能进行任何或充分测试而导致客户或任何第三方遭受的损失,本公司概不负责,且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排除所有此类责任。
- 除第4.10款另有规定外,本公司保证交付给客户的任何产品均与先前向该客户提供的该产品样品一致,并在适用情况下在所有实质方面符合规格要求。关于质量、状况、描述、符合样品要求或适用性(无论法定或其他)的所有其他陈述、保证或条件(无论明示或暗示),均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予以排除。
- 本公司所发出的所有样品、图纸、说明性材料、规格及广告,以及本公司产品目录或宣传册中所载的任何描述或插图,均仅为提供所描述产品的近似概念而发布或刊印。对于上述材料,本公司不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且此类材料的任何部分均不构成或不应被视为构成规格书的一部分。
- 本公司保留对任何规格进行修改的权利,以确保其符合任何适用的法定或监管要求。
- 本公司所发行的任何销售资料、报价单、价目表、确认函、发票或其他文件或信息中出现的任何印刷、文书或其他错误或遗漏,本公司均有权予以更正,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 产品交付、文件交付及产品缺陷
- 所有产品供应合同,除非本条款和条件另有明确规定或与客户另行书面约定,均应依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3》执行,具体如下:–
FCA 在客户要求且经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可提供出口或国内订单服务。此类情况下,客户需自行安排(需提前协调)至相关生产基地提货,并负责后续运输至客户指定地点。
CPT或CFR(海运) 适用于所有其他订单(不以FCA作为约定国际贸易术语),且不包括因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无法发货的情况。
在所有需要将产品进口至印度境外国家的情况中,客户应作为产品的进口记录方,并需指定海关代理人且承担进口责任。相关订单中必须注明海关代理人信息。
- 如需投保,经客户要求,本公司可代为安排,相关费用将作为开支计入。
- 公司因特定文件要求及需求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原产地证书、特定国家海关流程文件(如CargoX)及运输单证)将计入费用。所提供文件须符合订单中规定的运输方式及目的地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危险品说明、托运人指示及原产地证书。
- 客户不得自行完成或指示其他方完成产品的海关申报手续,当本公司作为该产品的记录出口商或进口商时。仅经本公司正式授权的代理人可代表其办理海关手续。
- 公司应被视为已履行其关于每次交付的合同义务,前提是实际交付数量与订单确认书(或未签发订单确认书时则为订单)所载数量的偏差不超过正负5%。只要公司遵守本第4.5款规定,客户应按实际交付的产品数量支付货款。
- 产品的交付应在指定交货点进行。客户提出的任何交货点变更请求,均由本公司全权酌情决定,且客户须承担因变更导致本公司产生的额外费用。必要时,本公司将安排合适的运输至交货点。交付完成后,本公司(或其指定代理人)应客户要求提供送货单。
- 与产品供应相关的交付或履约日期仅为预估时间,除非在订单确认书中另有明确规定,否则产品交付的时间并非合同的实质性条款。
- 公司对交付方式及频率拥有绝对酌情权,可分一次或多次交付。每次交付均构成订单的部分履行,客户无权因公司行使本条款项下权利而取消、终止或拒绝履行与该订单相关的合同。 在不违反本条款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对于因产品交付延迟(即使由本公司过失造成)所直接或间接导致的任何直接、间接或后果性损失(上述三类均包括但不限于纯经济损失、利润损失、 业务损失、商誉减损及类似损失)、费用、损害赔偿、收费或开支承担责任(即使延误系由本公司过失造成),且任何延误均不赋予客户终止或撤销订单的权利,除非该延误超过订单日期或相关订单确认书日期(以较晚者为准)起180天。
- 客户可在产品送达交货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就任何缺陷向公司发出书面拒收通知。该缺陷须为客户所指称的、经合理检查即可发现的缺陷,且该缺陷导致所交付产品不符合第3.2款所述的保修条款。 未经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将任何产品退回。在此前提下,经公司确认确属所供产品且不符合第3.2条所述保修条款的退回产品,公司将免费更换,或由公司全权决定向客户退还价款或相应比例的信用额度,此后公司对退回产品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 尽管有第3.1条和第3.2条的规定,对于因产品自然老化、未按本公司书面建议储存或处理,或因客户及其代理人、雇员或分包商的故意损坏、疏忽、暴露于异常环境、误用或改动而导致的全部或部分缺陷,本公司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 若客户未能按第4.9款规定发出通知,则产品在交付时应被视为在所有方面均符合第3.2款所述的保修条款,据此,客户应被视为已接受该产品的交付。 除第3.1条及第3.2条规定的情形外,且始终受第4.9条约束,本公司对该等产品不再对客户承担任何进一步责任。
- 若客户在第4.9款所述的五个工作日后仍主张任何产品不符合第3.2款所述的保修条款,则须以书面形式详细说明主张理由。 若公司提出要求,客户应(自行承担风险及费用)将仍由其持有的相关产品以原始状态退回公司,并进一步提供公司为评估其索赔要求所合理要求的全部补充信息。
- 公司对产品是否符合第3.2款所述保修条款的判定为最终决定。第4.9款及第4.10款的规定,经必要调整后,同样适用于公司根据本款作出的任何决定。
-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客户未能在收到本公司或其指定运输代理关于产品已备妥交付的通知后接受交付,或因客户未提供适当指示、设施、文件、许可证或授权而致本公司无法按时交付或安排交付产品:
4.14.1 产品的风险应转移给客户(包括因公司疏忽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4.14.2 产品应被视为已经交付;并且
4.14.3 公司可自行决定将产品存储至实际交付之日,且无需对客户承担任何责任。客户应承担公司因此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
4.14.4 如果在客户未能接受产品交付后已过去 10 个营业日,公司应有权(但无义务)为客户出售产品,并将出售收益用于扣减客户应向公司支付的任何金额,不论是产品价格还是客户应向公司支付的任何其他金额,但不影响公司根据本条款和条件向客户追讨任何应付和欠款的权利。
- 若客户未按本条款及细则规定在到期时支付应付给公司的任何款项,公司有权暂停或取消该订单的所有后续交付,或拒绝接受客户的后续订单。
- 进出口许可证
客户应自费获得与购买和交付产品有关的不时需要的所有执照、许可和同意 (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口许可)。如果公司要求,客户应在公司影响相关产品交付之前向其提供这些许可证和同意书。
- 付款
- 客户应按照本第6条的规定向公司支付产品款项。
- 公司可不时通过书面通知(包括电子邮件)向客户调整价格。每笔订单适用的价格应为:–
6.2.1 订单确认书上告知客户的产品价格;或
6.2.2 在未收到订单确认的情况下,根据第2.6款提供的任何有效报价中的价格:或
6.2.3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公司的广告价格。
- 无论本协议中是否存在其他明示或暗示条款,当交货地点位于印度境内时,公司有权在订单离开公司场所时向客户开具包含所有费用的发票。否则,订单应在风险与责任根据本条款及细则已转移或被视为已转移至客户时开具发票。
条款与条件。
- 所有发票中列明的费用索赔及本条款与条件提及的任何其他款项,均应理解为不含增值税、任何类似销售税或替代此类销售税的任何税费的金额。 任何此类款项所涉及的应缴税款均应另行支付。若客户根据任何适用法律需从应付给公司的款项中预扣或扣除任何金额,则客户应增加向公司支付的款项总额,使公司实际收到的金额等同于未发生预扣或扣除时的应收金额。
- 付款时间至关重要,在本公司收到已清算资金之前,任何付款均不视为已完成。
- 若客户未能在到期日或之前付款,则逾期款项将按《1978年利息法》规定的最高利率计收利息。该法案旨在制定措施打击商业运营中的拖欠付款行为。无论是否对客户作出判决,利息均应支付,且利息将持续累积至债务全额清偿之日,包括所有应计利息。
- 除第6.4款另有规定外,客户应全额支付到期款项,不得以抵销、反诉、折扣或其他方式进行任何扣减,除非客户持有印度法院签发的有效法院命令,要求客户向本公司支付等于或高于该扣减金额的款项,或除非客户依据的权利根据印度法律或客户所在司法管辖区的破产法不得排除。
- 客户保证所有付款均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并同意就客户违反本条款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索赔、损害赔偿、开支及责任向公司提供赔偿。此外,客户同意向公司提供其可能要求提供的任何信息,以确认遵守本条款或确立及验证客户的信用资质。
- 风险与所有权
- 产品风险及责任应按以下方式转移给客户:
7.1.1 一旦交付给公司指定的承运人;或
7.1.2 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3》确定,且本公司已接受与第4段规定不同的供货条件;或
7.1.3 产品由客户处置。
客户应负责就该风险为产品安排并维持充分的保险,公司对产品在交付后或根据本条款规定视为已交付给指定承运人或处于买方处置时(视具体情况而定)概不承担责任。
- 产品所有权在下列情况中较早发生时方转移给客户:
7.2.1 本公司根据第 6.5 款全额收到本公司向客户提供的产品和任何其他产品的应付款 项,在这种情况下,产品的所有权应在所有这些款项支付时转移;并且
7.2.2 客户转售产品,在这种情况下,产品的所有权应在第 7.4 款规定的时间转移给客户。
7.2.3 产品被发往客户已预付货款的交货地点。
- 在产品所有权转移给客户之前,客户应:
7.3.1 将货物与客户持有的所有其他货物分开存放,以便随时识别货物是公司的财产。
7.3.2 不得移除、污损或遮盖产品上或与产品有关的任何识别标记或包装。
7.3.3 自交付之日起,保持产品处于良好状态,并为其投保全额保价险,以覆盖所有风险; 以及
7.3.5 向公司提供其不时合理要求的产品相关信息。 产品及 客户持续财务状况的信息。
- 在符合第7.5款的前提下,客户可在本公司收到产品款项前,于其正常业务过程中(但仅限于此)转售或使用产品。然而,若客户在此之前转售产品,则其以主事人身份而非本公司代理人身份行事,且产品所有权应在客户转售发生前立即从本公司转移至客户。
- 在产品所有权转移给客户之前,公司可随时通过书面通知终止客户根据第7.4款对产品进行转售或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使用产品的权利。 通过书面通知终止客户根据第7.4款对产品进行转售或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使用产品的权利,并 要求客户交付其持有且尚未转售或不可撤销地融入其他产品的所有产品。若客户未能及时遵守本条款规定,本公司可进入客户或任何第三方存放产品的场所以收回产品。
- 公司有权收回产品款项,即使任何产品的所有权尚未从公司转移。
- 客户授予公司及其代理人、雇员不可撤销的许可,允许其随时进入存放产品的任何场所进行检查,或在客户对产品的占有权终止时收回产品。
- 若本公司无法确定任何产品是否属于客户持有权已终止的货物,则客户应被视为已按向其开具发票的顺序出售所有产品。
- 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本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关系终止,本第7条所载本公司(而非客户)的权利仍将继续有效。
- 变更
公司可在向客户发出书面通知后立即选择更改任何产品的规格,如果公司这样做,第 3.2 款中的保证应视为相应修改。如果产品已根据本款进行更改,则客户有权取消订单或订单的一部分,但公司为遵守与该产品有关的任何法律或法规而进行的更改除外。
- 保密性
- 公司与客户相互承诺,对所获取或收到的对方业务及事务相关的一切信息(书面或口头)予以保密,但下列信息除外:
9.1.1 根据法律或法院或主管监管机构的命令,他们必须披露;或
9.1.2 除因违反本第 9 款的规定外,已由他们占有;或
9.1.3 非因违反本第 9 款的规定而进入公共领域。
- 不可抗力
如果由于公司无法合理控制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天灾、政府行为、战争或国家紧急状态、 恐怖主义行为、抗议、暴乱、内乱、火灾、爆炸、洪水、流行病)导致公司无法开展业务 或业务延迟,公司保留推迟交货日期或取消订单或减少客户订购产品数量的权利,且不承担 任何责任、停工、罢工或其他劳资纠纷(无论是否与任何一方的劳动力有关),或影响承运商的限制或延迟,或无法或延迟获得充足或合适的材料供应,但如果相关事件持续时间超过 180 天,则客户应有权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全部或部分未执行的订单。
- 责任限制
- 除第3及第4段另有规定外,下列条款载明本公司对客户承担的全部财务责任(包括对其雇员、代理人及分包商的行为或疏忽所承担的任何责任),涉及:
11.1.1 任何违反本条款和条件的行为。
11.1.2 客户对任何产品或包含任何产品的任何产品的任何使用或转售;以及
11.1.3 根据本条款和条件或与本条款和条件有关而产生的任何陈述、声明或侵权行为或疏忽,包括过失。
- 法律或普通法所暗示的所有保证、条件及其他条款,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均不适用于本合同。
- 本条款及细则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排除或限制本公司的责任:
11.3.1 因公司疏忽造成的死亡或人身伤害;或
11.3.2 本公司排除或试图排除其责任属于非法的任何事项;或
11.3.3 欺诈或欺诈性虚假陈述。
- 在遵守第11.2条和第11.3条的前提下:
11.4.1 本公司在合同、侵权行为(包括疏忽或违反法定义务)、失实陈述、恢复原状或其他方面的总责任,与包含本条款和条件的任何订单的履行或预期履行有关,应限于订单标的产品的总价;且
- 公司对客户不承担以下责任:
11.5.1 任何间接、特殊或后果性损失或损害;或
11.5.2 数据或其他设备或财产的损失;或
11.5.3 经济损失或损害;或
11.5.4 对第三方遭受的任何性质的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包括在每种情况下的附带和惩罚性损害赔偿);或
11.5.5 任何实际或预期利润、利息、收入、预期储蓄或业务损失或商誉损害,即使公司事先被告知可能出现任何此类损失或损害。
- 本公司对因客户后续使用或误用产品所导致的任何损失概不负责,包括但不限于:
11.6.1 故意损坏。
11.6.2 客户的疏忽,或其代理人或雇员的疏忽,或未遵循本公司关于产品使用的指示。
11.6.3 超出规范中提及的或公司书面规定的(如有)异常工作条件;以及
11.6.4 对产品的任何改动。
- 除非根据本条款与条件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通知缺陷,否则本公司对产品中的任何缺陷不承担责任。
- 在始终受本条款与条件其他规定约束的前提下,本公司不承担以下责任:
11.8.1 除非客户在交货日期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出索赔,否则不交付产品。
11.8.2 除非客户在收到产品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出索赔,否则对于超出本条款和条件允许范围的产品交付数量短缺,公司概不负责。
11.8.3 全部或部分产品在运输途中的损坏或丢失(产品由公司自己的运输工具或代表公司的运输工具运输)、
- 客户确认并同意,价格反映了本条款与条件中包含的责任限制。
- 作业
未经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客户无权转让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
- 法律与管辖权
- 本条款应受印度法律管辖,并应在所有方面依据印度法律进行解释。
- 在符合第13.3条规定的前提下,各方同意接受印度法院的专属管辖权,并同意在印度境内及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进行的诉讼程序中,可依照第14条规定的通知方式向任一方送达法律文书。
- 本第13段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限制本公司在任何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对客户提起诉讼的权利,且在任何一个或多个司法管辖区提起诉讼的行为,均不应妨碍在其他司法管辖区提起诉讼(无论是否同时进行),但须在该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 客户有义务了解并遵守法律或政府及其他机构或企业就产品的持有、使用、进口、出口或转售所施加的所有适用要求与限制。 客户有义务确保产品在运输至交货地点的过程中,未违反任何管辖区域的法律进行进出口。必要时,客户应在交货前合理时间内告知本公司,为使产品出口符合相关管辖区域法律要求,需由本公司提供的任何文件。
- 通告
- 根据本协议应发出的任何通知或其他通讯,均须采用书面形式并使用英文书写,可通过预付邮资的一等邮件、航空邮件(挂号)或传真方式,送达或寄送至收件方在注册办事处或最后已知营业地址处。
- 任何通知或文件应视为已送达:
14.2.1 若以手递方式交付,则在交付之时。
14.2.2 若已发布,则自发布之日起48小时后。
14.2.3 如通过航空邮件寄送,则自寄出之日起7天后。
14.2.4 如果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则在收到发件人收件箱中的送达回执后发送;以及
14.2.5 如通过传真发送,则在传输时打印在传输确认单上。
条款和条件的数据保护补充
以下条款是客户与本公司开展业务时所依据的任何国家或超国家条款和条件的补充。
定义
数据保护法规:指印度数据保护法规以及任何其他直接适用的隐私相关法规。
印度数据保护立法:印度不时生效的任何数据保护立法
本第15段中首字母大写的词语和短语(如适用)应具有与《数据保护立法》或相关适用法律中相同的含义。
- 数据保护
- 公司与客户应遵守数据保护法规的所有适用要求。本条款是对数据保护法规下各方义务的补充,不免除、取消或替代该等义务。 在本第15条中,"适用法律"指(只要且在适用于本公司的范围内)印度国内法律,即印度数据保护立法及印度境内适用的任何其他法律;以及(只要且在适用于客户的范围内)适用于客户及其最终用户的管辖区域个人数据保护立法。
- 公司与客户确认,就数据保护法规而言,客户为数据控制者,公司为数据处理者。
请参阅本公司网站上的隐私声明,以了解本公司处理数据的范围、性质和目的,处理数据的期限,以及个人数据的类型(根据数据保护法的定义)和数据主体的类别。
- 在不影响第15.1款普遍适用的前提下,客户应确保已根据适用法律取得所有必要的适当同意及通知,以便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及为本协议目的向本公司合法转移个人数据。
- 在不影响第15.1款一般性的前提下,就本公司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所处理的任何个人数据,本公司应:
15.4.1 除非适用法律要求以其他方式处理该等个人数据,否则仅根据客户的书面指示处理该等个人数据。在执行适用法律要求的处理之前,公司应立即通知客户,但适用法律禁止公司向客户发出此类通知的情况除外。
15.4.2 确保采取适当的技术和组织措施,防止未经授权或非法处理个人资料,以及防止个人资料意外丢失、损毁或损坏,这些措施应与未经授权或非法处理或意外丢失、损毁或损坏可能造成的损害以及受保护资料的性质相称、考虑到技术发展状况和实施任何措施的成本(这些措施可酌情包括对个人数据进行化名和加密,确保其系统和服务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弹性,确保在发生事故后能够及时恢复个人数据的可用性和访问,以及定期评估和评价其所采取的技术和组织措施的有效性);
15.4.3 确保所有接触和/或处理个人资料的人员有义务对个人资料保密;以及
15.4.3.1 除非事先获得客户书面同意且满足以下条件,否则不得将任何个人数据转移至印度境外:
15.4.3.1.1 客户或本公司已就该转移提供适当保障措施。
15.4.3.1.2 数据主体享有可强制执行的权利和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
15.4.3.1.3 公司通过为任何被转移的个人数据提供充分保护,履行其在数据保护法规及适用法律项下的义务;以及
15.4.3.1.4 公司遵守客户事先通知的有关处理个人资料的合理指示。
15.4.4 在客户承担费用的前提下,协助客户回应数据主体提出的任何请求,并确保客户履行其在数据保护立法及适用法律项下的义务,包括安全保障、违规通知、影响评估以及与监管机构或监管部门的磋商事宜。
15.4.5 一旦发现个人数据泄露,立即通知客户,不得无故拖延。
15.4.6 根据客户的书面指示,在协议终止时删除或归还客户的个人资料及其副本,除非适用法律要求存储个人资料;以及
15.4.7 保持完整且准确的记录和信息,以证明其符合本款规定。
- 客户同意公司根据本协议指定任何第三方处理个人数据。
- 公司可随时发出不少于30天的通知,通过替换为任何适用的数据控制者至数据处理者标准条款或构成适用认证计划组成部分的类似条款(该等条款经替换并通知客户后即予适用)来修订本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