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1.1 在本条款与条件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表述具有如下含义。
营业日:指台湾地区银行开放办理常规业务的日子。
公司:CPL Aromas(远东)有限公司台湾分公司 ,于台湾注册 ,注册编号为93501676。
合同:指公司与客户之间就产品买卖达成的任何协议,该协议包含本条款。
客户:指从本公司购买产品的任何个人、公司或法人团体。
交货单:由本公司或其指定承运代理人就待交付产品制作的文件(纸质或电子格式),应客户要求,在货物送达交货点后向其提供。
交货地点:指订单中指定的地点,或若存在差异,则指本公司在任何订单确认书中已接受的地点。
费用:公司为履行订单直接或间接产生的任何自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a) 邮费、包装费、运输费、运费、仓储费和手续费,每项费用均在订单确认书中具体列明。
(b) 订单确认书中列明的保险费或其他费用(如有)。
(c) 将任何货币兑换为新台币(TWD)的成本。
(d) 适用于客户使用的付款方式或系统的银行费用。
(e) 任何适用的增值税或任何其他适用的销售税;以及
(f) 在客户居住国或交货地点所在国销售和进口产品所征收的任何关税、进口税或其他类似税费。
(g) 发出订单确认书后,因客户要求发生变化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影响前述规定的一般性)码头或仓库储存费,与货物重新包装、重新贴标签或重新运输有关的费用。
(h) 本条款和条件中规定的任何其他成本、费用或开支。
发票:公司就产品(包括所有费用的金额)开具的任何发票、销售单、付款请求或其他类似文件。
订单:客户向本公司发出的书面订单(包括但不限于传真和电子邮件),要求供应产品或确认口头订购的产品,且该订单已由本公司根据第2款接受。
订单确认函:由公司向客户发送的订单确认文件,同意履行该订单,并通过其参考标识符识别相关订单。
价格:本公司不时就产品收取的价格(不包括费用)。
产品:公司同意向客户供应的任何货物(包括其任何部分)。
规格:指订单确认书所附产品规格书及数据表(如有)中载明的产品规格,以及本公司与客户不时以书面形式商定的其他规格。
条款与条件:本文件所载明的合同条款与条件,并可不时以书面形式修订。
1.2 凡提及法律条款之处,均指经不时修订或重新颁布的该条款。
1.3 凡提及本条款和条件之处,均指经不时修订或补充的条款和条件。
1.4 本条款和条件中使用的标题仅为方便起见,不影响其重要性或解释。
1.5 单数包括复数,反之亦然。
1.6 凡提及 "书面 "或任何同义表述,均包括通过电子或传真传输或类似方式进行的任何通信。
1.7 本条款及细则中对任何法定条款的引用,对于非受台湾法律管辖的非法人客户而言,应指其所在司法管辖区内最接近的等效法定条款,且该客户须遵守该司法管辖区的法律。
2 订单和确认程序;取消和赔偿
2.1 客户希望订购产品时,应向公司发出订单。
2.2 每份订单均构成客户以当时现行价格及基于本条款与条件向本公司购买产品的要约。为避免疑义,客户下达订单即构成其不可撤销地接受本条款与条件,并确认除经本公司书面明确同意外,任何其他书面或口头条款与条件均不适用于该订单。 客户应确保其订单条款及任何适用规格完整、准确且符合预期用途。
2.3 除非下列情况发生,否则公司不得视为接受订单
2.3.1 公司已收到客户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如公司要求开立账户),并已向客户提供一个形式账户;且
2.3.2 公司发出订单确认书或(如在此之前)公司向客户交付产品。
2.3.3 公司可在产品制造或加工前自行决定接受订单修改,并保留收取任何额外或间接费用及相应调整价格的权利。
2.4 公司应安排将产品运送到第 4 款规定的交货地点。
2.5 客户确认,除由本公司或代表本公司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双方签署的声明、承诺或陈述外,客户未依赖本公司或代表本公司作出的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声明、承诺或陈述。本条款任何内容均不得排除或限制本公司对欺诈性虚假陈述的责任。
2.6 任何有关价格的报价(无论口头或书面形式)仅在本公司出具的订单确认书中予以确认后方为有效;若未出具订单确认书,则以产品交付至交货点为准。所有报价自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有效,除非在此期间被本公司撤销或修改。
2.7 若客户希望取消订单,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除非本公司书面确认接受,否则取消请求不视为已获接受。若本公司接受取消,客户特此同意赔偿、持续赔偿并使本公司免受因客户取消订单而直接或间接遭受或产生的所有费用、索赔、损失(包括利润损失)、责任、合理律师费及法律费用,以及任何性质的开支。
3 产品说明和规格
3.1 客户应在订购任何产品前,自行负责测试产品样本(包括其组合)以确认其适用于自身产品。除本协议明确规定外,本公司对其产品不作任何陈述或保证。 若因客户未进行任何或充分测试导致其自身或任何第三方遭受损失、损害或责任,本公司概不承担对客户或任何第三方的赔偿责任。在台湾法律及其他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 范围内,特此明确 排除 所有此类责任 。
3.2 在第4.10段的限制下,本公司保证交付给客户的任何产品均与先前向该客户提供的该产品样品一致,并在 适用情况下,在所有实质方面符合规格。 除上述保证外,关于质量、状况、描述、符合样品、 适销性或适用性(无论法定或其他) 的所有其他陈述、保证或条件(无论明示或暗示) 均在台湾法律及任何其他 适用 法律 允许的最大范围内予以排除 。
3.3 本公司发布的所有样品、图纸、说明性材料、规格及广告,以及本公司产品目录或宣传册中所含的任何描述或插图,均仅为提供其所描述产品的近似概念而发布或刊印。 对于此类材料,本公司不作任何 明示或暗示的保证、陈述或担保 ,且此类材料的任何部分均不构成或不应被视为构成规格书的一部分。
3.4 公司保留对任何规格进行必要修改以符合任何适用的法定或监管要求的权利。
3.5 公司发出的任何销售资料、报价单、价目表、报价确认书或发票或其他文件或信息中的任何排印、文书或其他错误或遗漏均可更正,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4 产品交付、文件和产品缺陷
4.1 除非在本条款和条件中另有明确规定或与客户另有书面约定,否则所有产品供应合同均应在以下基础上遵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23》:-
FCA 在客户要求且经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可提供出口或国内订单服务。此类情况下,客户需自行安排(需提前协调)至相关生产基地提货,并负责后续运输至客户指定地点。
CPT或CFR(海运) 适用于所有其他订单(不以FCA作为约定国际贸易术语),且不包括因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无法发货的情况。
凡产品需进口至台湾以外国家/地区 时,客户即为该产品的进口商,应指定报关行并负责进口事宜。相关订单须注明报关行信息。
4.2 如需保险,可由客户要求公司安排,并作为费用收取。
4.3 公司因特定文件要求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原产地证书、EUR1证书、特定国家海关流程(如CargoX)及运输文件)将作为费用收取。所提供文件须符合订单中规定的运输方式及目的地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危险品说明、托运人指示、原产地证书及EUR1证书。
4.4 客户不得填写或指示另一方填写本公司为出口商或进口商的产品报关单。只有公司正式指定的代理方可代表公司办理海关手续。
4.5 只要实际交付的数量不比订单确认书上指定的数量多或少 5%,或在未发出订单确认书的情况下,不比订单上指定的数量多或少 5%,公司应被视为已就每次交付履行了合同义务。在公司遵守本第 4.5 款的情况下,客户应按实际交付的产品数量付款。
4.6 产品交付地点为指定交货点。客户提出的交货点变更请求,由本公司全权酌情决定是否接受,且客户须承担因变更导致本公司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必要时,本公司将安排合适的运输至交货点。交付完成后,应客户要求,本公司(或其指定代理人)应提供送货单。
4.7 产品供应的交付或履行日期 仅 为近似 估计,除非在订单确认书中另有明确规定,否则产品交付的时间并非合同的实质要件 。除因本公司故意不当行为导致延迟外,本公司对任何交付延误概不承担责任。
4.8 公司对交付方式及频率拥有绝对酌情权,可分一次或多次交付。每次交付均构成订单的部分履行,客户无权因公司行使本条款项下权利而取消、终止或拒绝履行与该订单相关的合同。 在不违反本条款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对于因产品交付延迟(即使由本公司过失造成)直接或间接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纯经济损失、利润损失、 业务损失、商誉减损及类似损失)、费用、损害赔偿、收费或开支承担责任(即使延误系由本公司过失造成),且任何延误均不赋予客户终止或撤销订单的权利,除非该延误超过订单日期或相关订单确认书日期(以较晚者为准)起180天。
4.9 客户可在产品送达交货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因任何缺陷向公司发出书面拒收通知。该缺陷须为客户所指称的、经合理检查即可发现的、导致所交付产品不符合第3.2款所述保修条款的情况。 未经本公司事先 书面同意,不得将 任何产品退回 。在此前提下,经本公司确认确属所供产品且不符合第3.2款所述保修条款的退回产品,本公司将免费更换,或由客户自行选择获得全额退款或相应比例的价款抵扣,此后本公司对退回产品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4.10 尽管有第3.1和3.2款的规定,对于因产品自然老化、未按本公司书面建议储存或处理,或因客户、 其代理人、雇员或分包商的故意损坏、疏忽、暴露于异常环境、误用或改动而导致的全部或部分缺陷 ,本公司概不承担责任 。
4.11 若客户 未能在第4.9款规定的五个工作日内发出通知 ,则产品应被视为在交付时完全符合第3.2款所述的保修条款,客户应被视为已接受该交付。 除第3.1及3.2款规定的情形外,且始终受第4.9款约束,本公司对该等产品不再对客户承担任何进一步责任。
4.12 若客户在第4.9款所述的五个工作日期限届满后,仍主张任何产品不符合第3.2款所述的保修条款 ,则须以书面形式详细说明主张依据。 若公司提出要求,客户应(自行承担风险及费用)将仍由其持有的相关产品以原始状态退还公司 ,并进一步提供公司为评估其索赔要求所合理要求的全部补充信息。
4.13 公司关于产品是否符合第3.2款所述保修的决定具有最终约束力。第4.9款和第4.10款的规定,经必要调整后,适用于公司根据本款作出的任何决定。
4.14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客户未能接收本公司或其指定运输代理已通知可交付的任何产品,或因客户未提供适当指示、设施、文件、许可证或授权而致本公司无法按时交付或安排交付产品:
4.14.1 产品风险应立即 转移至客户(包括 因本公司过失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风险 );
4.14.2 产品应被视为已交付,客户应承担全额付款责任;且
4.14.3 公司可在其绝对酌情认为合适的情况下储存产品,直至交货之日,且不对客户承担任何责任,届时客户应承担公司因此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
4.14.4 如果在客户未能接受产品交付后已过去 10 个营业日,公司应有权(但无义务)为客户出售产品,并将出售收益用于扣减客户应向公司支付的任何金额,不论是产品价格还是客户应向公司支付的任何其他金额,但不影响公司根据本条款和条件向客户追讨任何应付和欠款的权利。
4.15 如果客户未根据本条款和条件支付拖欠公司的任何款项,公司有权暂停或取消任何订单的所有进一步交付,或拒绝接受客户的进一步订单。
5 进出口许可证
客户应自行承担费用,获取与产品采购及交付相关的所有必要许可、批准及同意(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口许可证)。若公司要求,客户应在公司执行相关产品交付前向其提供上述许可及同意文件。因客户未能取得必要许可证、许可及同意而导致的任何延误或无法交付,本公司概不承担责任。
6 付款
6.1 客户应根据本第 6 款的规定向公司支付产品货款。
6.2 公司可随时变更价格,但须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邮件)通知客户。适用于每份订单的价格应为
6.2.1 订单确认函中告知客户的产品价格 ;或
6.2.2 在未收到订单确认的情况下,根据第2.6款提供的任何有效报价中的价格:或
6.2.3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适用本公司现行 公布的价目。
6.3 无论本协议中是否存在其他明示或暗示条款,当交货地点位于台湾地区时,公司有权在订单离开公司场所时向客户开具包含所有费用的发票 。若交货地点位于台湾地区以外, 则应在风险与责任根据本条款及细则已转移或被视为已转移至客户时开具发票。
条款与条件。
6.4 本条款和条件中提及的所有费用索赔发票和任何其他金额均应解释为不包括增值税、任何类似的销售税或取代此类销售税的任何税项的金额。与任何此类金额相关的任何此类应缴税均应在这些金额之外支付。如果任何适用法律要求客户从应付给公司的款项中预扣或扣除任何金额,则客户应在其支付给公司的金额基础上增加必要的金额,使公司获得的金额等于在未进行上述预扣或扣除的情况下本应获得的金额。
6.5 付款时间至关重要,在公司收到已结清资金的付款之前,不得视为已付款。
6.6 若客户未在到期日或之前付款,本公司有权对逾期金额按年利率5%收取滞纳金,自到期日起至全额付清之日止按日计息。。 无论在对客户作出任何判决之前或之后,利息均应支付,并持续计息直至债务(包括所有应计利息)全额清偿之日。
6.7 在第6.4款的约束下,客户应全额支付所有到期款项,不得以抵销、反诉、折扣或其他方式进行任何扣除,除非客户持有台湾法院 或其他适用法院签发的有效法院命令 ,要求客户向本公司支付等于或超过该扣除额的款项,或除非依据台湾法律 或客户居住地管辖区的破产法, 该等权利不可被排除 。
6.8 客户保证所有付款均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并同意 就因客户违反本条款而产生的任何费用、 索赔、 损害、 开支或 责任 向公司 提供赔偿并使其 免受损害。此外,客户同意向公司提供其可能要求提供的任何信息,以确认遵守本条款或建立并验证客户的信用资质。
7 风险和所有权
7.1 产品的风险和责任按以下方式转移给客户:
7.1.1 一旦产品 已交付给本公司指定的承运人;或
7.1.2 根据《2023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如果公司接受了与第 4 条规定不同的供应条件;或
7.1.3 产品由客户处置。
自 风险转移之时起, 客户应独自 负责为产品安排并维持充分的保险 。产品交付后,或根据本条款规定被视为已交付给指定承运人,或处于买方处置之下(视具体情况而定)时,本公司对产品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7.2 产品的所有权应在以下较早日期之前转移给客户:
7.2.1 本公司根据第 6.5 款全额收到本公司向客户提供的产品和任何其他产品的应付款 项,在这种情况下,产品的所有权应在所有这些款项支付时转移;并且
7.2.2 客户转售产品时,产品所有权应在第7.4.1款规定的时点转移至客户。 7.4 条款所指明的时刻。
7.2.3 产品被发往客户已预付货款的交货地点。
7.3 在产品所有权转移给客户之前,客户应
7.3.1 将货物与客户持有的所有其他货物分开存放,以便随时识别货物是公司的财产。
7.3.2 不得移除、污损或遮盖产品上或与产品有关的任何识别标记或包装。
7.3.3 自交付之日起,保持产品处于良好状态,并为其投保全额保价险,以覆盖所有风险; 以及
7.3.5 向公司提供其不时合理要求的产品相关信息。 产品及 客户持续财务状况的信息。
7.4 在 符合 第7.5条规定的前提下,客户可在本公司收到产品款项前,于其正常业务过程中(但仅限于此)转售或使用产品。然而,若客户在款项收讫前转售产品 ,其行为应以主事人身份而非本公司代理人身份进行,且产品所有权应在客户转售行为发生前立即从本公司转移至客户名下。
7.5 在产品所有权转移给客户之前,公司可随时通过书面通知终止客户根据本协议享有的权利。 通过书面通知终止客户根据 第7.4条 7.4 条款所赋予的转售产品或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使用产品的权利,并 要求客户交出其持有且尚未转售或不可撤销地融入其他产品的所有产品。若客户未能及时遵守本段规定,本公司可进入客户或任何第三方存放产品的场所以收回产品。
7.6 尽管任何产品的所有权尚未从本公司转移,本公司仍有权收回产品货款。
7.7 客户授予公司、其代理人和雇员不可撤销的许可,可随时进入存放或可能存放产品的任何场所检查产品,或在客户的占有权已终止的情况下收回产品。
7.8 如果公司无法确定任何产品是否为客户占有权已终止的货物,客户应被视为已按其向客户开具发票的顺序出售了所有产品。
7.9 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关系终止,公司(而非客户)在本第 7 款中享有的权利仍然有效。
7.10 公司和客户同意并接受产品供应的基本和实际纳税点如下:
7.10.1(但若向此类客户供货需由本公司出口产品,则适用第7.10.2款规定)向位于台湾地区的客户供货 时, 应在这些条款和条件所确定的交货地点;以及
7.10.2 对于供应给欧盟以外地区客户(以及7.10.1子条款所述其他情况)的货物,应在从台湾出口时点 且在进口至台湾以外国家之前完成 。
8 变化
公司可通过向客户发出书面通知立即变更任何产品的规格,若发生此类变更,第3.2款所述的保修条款应视为相应修订。当产品依据本条款发生变更时,客户有权取消订单或订单部分内容,但若公司为符合 该产品适用的 法律法规而进行此类变更则不在此限 。
9 保密和知识产权
9.1 公司和客户相互承诺对其获得或收到的有关对方业务和事务的所有信息(书面或口头)保密,但以下信息除外。
9.1.1 根据法律或法院或主管监管机构的命令,他们必须披露;或
9.1.2 除因违反本第 9 款的规定外,已由他们占有;或
9.1.3 非因违反本第 9 款的规定而进入公共领域。
9.2 公司在向客户供应产品时使用或开发的所有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有配方、成分、 规格和其他专有工艺(均为现有的或公司向客户指定和披露的)(统称为 "配方"), 仍为公司的专有财产。客户承认对这些配方不享有任何所有权,并同意除经公司书面授权外,不出于任何目的复制、反向工程、分析或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公司的任何配方。任何特定配方及所有相关文件和知识均归公司所有。
9.3 在公司分享配方样品的情况下,客户的使用应仅限于审查以下内容:
9.3.1 客户遵守当地、国内和国际监管要求;
9.3.2 配方和客户产品(配方是其中的一部分)的安全性;
9.3.3 零售商或客户的客户对配方或含有配方的产品提出的技术要求,包括香味或嗅觉特性。
9.4 客户应确保其雇员、代理人、代表、承包商及分包商遵守本条款与条件,并对上述各方违反本条款与条件的行为承担责任。 本条款及细则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视为直接或暗示地授予任何专利或专利申请、商标或商标申请的许可,亦不得视为授予根据本协议披露的任何配方的许可。双方同意,向客户披露任何配方或其他专有信息不构成销售要约,亦不构成对特定适用性的保证,且不意味着本公司将提供任何配方的商业量,任何配方均为实验性组合物。
10 不可抗力
如果由于公司无法合理控制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天灾、政府行为、战争或国家紧急状态、 恐怖主义行为、抗议、暴乱、内乱、火灾、爆炸、洪水、流行病)导致公司无法开展业务 或业务延迟,公司保留推迟交货日期或取消订单或减少客户订购产品数量的权利,且不承担 任何责任、停工、罢工或其他劳资纠纷(无论是否与任何一方的劳动力有关),或影响承运商的限制或延迟,或无法或延迟获得充足或合适的材料供应,但如果相关事件持续时间超过 180 天,则客户应有权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全部或部分未执行的订单。
11 责任限制
11.1 在不违反第 3 款和第 4 款的情况下,以下条款规定了公司对客户在以下方面的全部财务责任(包括对其雇员、代理和分包商的行为或不行为的任何责任):
11.1.1 任何违反本条款和条件的行为。
11.1.2 客户对任何产品或包含任何产品的任何产品的任何使用或转售;以及
11.1.3 根据本条款和条件或与本条款和条件有关而产生的任何陈述、声明或侵权行为或疏忽,包括过失。
11.2 所有由法规或条例暗示的保证、条件及其他条款 (与本公司对商品的所有权或销售能力相关的除外),在台湾 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 ,均不适用于本合同。
11.3 本条款和条件概不排除或限制公司的责任:
11.3.1 因公司疏忽造成的死亡或人身伤害;或
11.3.2 对于根据台湾适用法律,本公司排除或试图排除其责任属于非法的任何事项;或
11.3.3 欺诈或欺诈性虚假陈述。
11.4 除第 11.2 和 11.3 款另有规定外:
11.4.1 本公司在合同、侵权行为(包括疏忽或违反法定义务)、失实陈述、恢复原状或其他方面的总责任,与包含本条款和条件的任何订单的履行或预期履行有关,应限于订单标的产品的总价;且
11.5 公司对客户不承担以下责任
11.5.1 任何间接、特殊或后果性损失或损害;或
11.5.2 数据或其他设备或财产的损失或 损坏;或
11.5.3 任何 经济损失或损害;或
11.5.4 对第三方遭受的任何性质的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包括在每种情况下的附带和惩罚性损害赔偿);或
11.5.5 任何实际或预期利润、利息、收入、预期储蓄或业务损失或商誉损害,即使公司事先被告知可能出现任何此类损失或损害。
11.6 对于因客户随后使用或误用产品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1:
11.6.1 故意损坏;
11.6.2 客户或其代理人、雇员的过失,或未遵循本公司关于产品使用的指示;
11.6.3 超出规范中提及的或公司书面规定的(如有)异常工作条件;以及
11.6.4 对产品的任何改动、修改或未经授权的篡改 。
11.7 除非根据本条款与条件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通知缺陷,否则本公司对产品中的任何缺陷不承担责任。
11.8 在遵守本条款和条件其他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对以下情况不承担任何责任:
11.8.1 未交付产品,除非客户在交货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将索赔通知公司。
11.8.2 交付的产品数量超出本条款和条件允许的数量,除非客户在收到产品后 7 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司索赔。
11.8.3 全部或部分产品在运输途中的损坏或丢失(产品由公司自己的运输工具或代表公司的运输工具运输)、
11.9 客户承认并同意,价格反映了本条款和条件中包含的责任限制。
12 任务
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客户无权转让本合同或其任何部分。 任何未经此类同意的转让尝试均属无效,且不免除客户根据本合同承担的义务。本公司有权转让、转移或分包其根据本合同享有的任何权利或承担的任何义务,无需征得客户同意。
13 法律和管辖权
13.1 本条款 及细则在所有方面均受台湾 法律管辖并据此解释,且 不考虑任何法律冲突原则。
13.2 在符合第13.3条规定的前提下,双方同意将初审管辖权专属提交台湾台北地方法院 ,并同意在台湾 及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进行的 诉讼程序中 ,可依照第14条规定的通知方式向任一方送达法律文书。
13.3 本第 13 款的任何规定均不限制公司在任何其他具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对客户提起诉讼的权利,在任何一个或多个司法管辖区提起诉讼也不妨碍在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提起诉讼(无论是否同时提起),只要该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允许。
13.4 客户有义务了解并遵守法律或政府及其他机构或企业就产品的持有、使用、进口、出口或转售所施加的所有适用要求与限制。客户有义务确保在产品运输至交货地点的过程中,任何产品均未违反运输途经或目的地管辖区的法律进行进出口。 必要时,客户应在交货前合理时间内告知本公司需提供何种文件,以确保产品出口符合相关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要求。若因客户未提供必要信息或文件导致未能遵守进出口法规,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14 通知
14.1 根据本协议发出的任何通知或其他通信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和英语,并可通过预付邮资的一等邮件、航空(挂号)邮件或传真送达或发送至受送达方的注册办事处或最后已知的交易地址。
14.2 任何通知或文件均应视为已送达:
14.2.1 若以手递方式交付,则在交付之时。
14.2.2 若已发布,则自发布之日起48小时后。
14.2.3 如通过航空邮件寄送,则自寄出之日起7天后。
14.2.4 如果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则在收到发件人收件箱中的送达回执后发送;以及
14.2.4 如果通过传真发送,在发送确认单上打印的发送时间。
条款和条件的数据保护补充
以下条款是客户与本公司开展业务时所依据的任何国家或超国家条款和条件的补充。
定义
数据保护法规:指《台湾个人数据保护法》(PDPA)、其实施细则以及台湾地区任何其他适用于数据保护与隐私的法律。台湾数据保护立法:指目前在台湾地区生效的任何数据保护法律,包括《个人资料保护法》(PDPA)及其相关实施细则。
本第 15 段中的大写单词和短语(在相关情况下)与数据保护立法中的含义相同。
- 数据保护
15.1 公司与客户应遵守数据保护法规的所有适用要求。本条款是对数据保护法规下各方义务的补充,不免除、取消或替代该等义务。在本第15.1条中,"适用法律" 指 台湾 地区国内法,即台湾 数据保护法规及 台湾地区适用的 任何其他法律与 执法规则。
15.2 公司和客户承认,就数据保护法而言,客户是数据控制方,公司是数据处理方。
请参阅本公司网站上的隐私声明,以了解本公司处理数据的范围、性质和目的,处理数据的期限,以及个人数据的类型(根据数据保护法的定义)和数据主体的类别。
15.3 在不影响第 15.1 段一般性规定的前提下,客户应确保已获得所有必要的适当同意和通知,以便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和为本协议之目的将个人数据合法转让给公司。
15.4 在不影响第 15.1 款的一般性的前提下,对于因公司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而处理的任何个人资料,公司应
15.4.1 除非适用法律要求以其他方式处理个人数据,否则仅根据客户的书面指示处理个人数据。当公司依据台湾法律 处理个人数据时,除非适用法律禁止公司通知客户,否则应在执行适用法律要求的处理前及时通知客户。
15.4.2 确保采取适当的技术和组织措施,防止未经授权或非法处理个人资料,以及防止个人资料意外丢失、损毁或损坏,这些措施应与未经授权或非法处理或意外丢失、损毁或损坏可能造成的损害以及受保护资料的性质相称、考虑到技术发展状况和实施任何措施的成本(这些措施可酌情包括对个人数据进行化名和加密,确保其系统和服务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弹性,确保在发生事故后能够及时恢复个人数据的可用性和访问,以及定期评估和评价其所采取的技术和组织措施的有效性);
15.4.3 确保所有接触和/或处理个人资料的人员有义务对个人资料保密;以及
15.4.3.1 除非符合 《台湾个人资料保护法》第21条规定、事先获得客户书面同意,或 满足以下条件, 否则 不得将任何个人资料转移至台湾境外 :
15.4.3.1.1 客户或公司已提供与转让有关的适当保障。
15.4.3.1.2 数据主体享有可强制执行的权利和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
15.4.3.1.3 公司通过为任何转移的个人数据提供充分保护水平,履行其在数据保护立法下的义务;以及
15.4.3.1.4 公司遵守客户事先通知的有关处理个人资料的合理指示。
15.4.4 在客户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协助客户回应数据当事人的任何请求,并确保客户遵守数据保护法规定的有关安全、违规通知、影响评估以及与监督机构或监管机构协商的义务。
15.4.5 一旦发现个人数据泄露,立即通知客户,不得无故拖延。
15.4.6 根据客户的书面指示,在协议终止时删除或归还客户的个人资料及其副本,除非适用法律要求存储个人资料;以及
15.4.7 保持完整、准确的记录和信息,以证明其遵守了本条款。
15.5 客户同意公司根据本协议指定任何第三方处理个人数据。
15.6 公司可随时发出不少于30天的通知,通过替换为任何适用的数据控制者至数据处理者标准条款或构成适用认证计划组成部分的类似条款(该等条款在替换后并通知客户时即生效)来修订本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