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 CPL Aromas 公司销售总则

解释

1.1 在本条款中,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工作日:指法国银行正常营业的日子。

公司名称:CPL Aromas France SAS,注册资本537,865欧元,于南泰尔商业登记处注册,注册号401 342 027,注册地址位于苏雷讷市葡萄酒港街2号(邮编92150)。

合同:指公司与客户之间就销售和购买产品所达成的包含本条款的所有协议。

客户:指从本公司购买产品的任何个人、企业或实体。

交货单:由本公司或其指定运输代理人就产品制作的文件(纸质或电子版),须在货物送达交货点后,应客户要求提供。

交货地点:订单中指定的地点,或若有所不同,则为公司于任何订单确认函中认可的地点。

费用:公司因执行订单而产生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成本,包括(但不限于):

(a) 邮费、包装费、运输费、运费、仓储费及装卸费,各项费用均在订单确认单上具体注明。

(b) 保险费或其他费用(如有),具体金额以处方确认函所示为准。

(c) 将任何非欧元货币兑换为欧元的费用。

(d) 客户所使用的支付方式或支付系统所产生的银行费用。

(e) 增值税或任何其他适用的销售税;以及

(f) 客户所在国或交货地点征收的关税、进口税或其他类似税费,该税费因产品在该国销售及进口而产生。

(g) 因客户在订单确认书发出后变更要求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终端或仓库的仓储费用,以及与货物重新包装、重新贴标或重新运输相关的成本。

(h) 本条款和条件中明确列明的任何其他费用、开支或支出。

发票:公司就产品开具的任何发票、销售发票、付款请求或其他类似文件(包括所有费用的金额)。

订单:指客户向公司发出的书面订单(包括但不限于传真和电子邮件),要求提供产品或确认公司根据第2款接受的口头产品订单。

订单确认函:由公司向客户发送的订单确认文件,表明公司接受该订单,并通过其参考编号标识相关订单。

价格:本公司不时开具发票的产品价格(不含费用)。

产品:公司同意交付给客户的所有商品(包括其中的一部分)。

规格:指产品规格书中载明的规格,以及随订单确认函附上的技术规格表(如有)所载明的规格,以及公司与客户不时以书面形式达成的其他任何规格。

一般条款:本文件所载经书面形式不时修订的合同条款与条件。

1.2 凡提及法定条款时,均指该条款经不时修订或重新通过后的版本。

1.3 对本《一般条款》的引用,即指对经不时修订或补充后的本条款的引用。

1.4 本通用条款中使用的标题仅为方便起见,不影响其重要性或解释。

1.5 表示单数数量的词语必须包含复数形式,反之亦然。

1.6 凡提及"书面形式"或任何相关表述时,均包含通过电子传输、传真或其他类似方式进行的任何通信。

1.7 本条款中对任何法定条款的引用,若涉及的客户并非受法国法律管辖的法人实体,则该引用应理解为指向客户所在司法管辖区内最接近且其必须遵守的等效法定条款。

2 订购与确认流程;取消与赔偿

2.1 当客户希望订购产品时,应向公司发送订单。

2.2 每份订单均构成客户以当时有效价格向本公司购买产品的要约,且该要约基于本通用条款的其他规定。为避免疑义,客户下达订单即构成其不可撤销地接受本通用条款,并确认除本条款外,任何其他书面或口头条款均不适用于该订单。 客户须确保其订单条款及所有适用规格完整、准确且符合预期用途。

2.3 除非且直至:

2.3.1 公司已收到客户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当公司要求开设账户时),并为客户提供了模拟账户;以及

2.3.2 公司发出订单确认函,或(若时间更早)公司向客户交付产品。

2.3.3 公司可在产品生产前自行决定接受订单修改,并保留收取相关费用及相应调整价格的权利。

2.4 公司将安排产品运送至第4款所述的交货点。

2.5 客户确认其未依赖任何由公司或代表公司作出、或未以公司及客户名义书面签署的明示或暗示声明、承诺或陈述。本条款任何内容均不排除或限制公司在存在欺诈性虚假陈述时的责任。

2.6 任何口头或书面形式的价格报价,仅在订单确认函中予以确认后方为有效;若未出具确认函,则以产品送达交货点为准。所有报价自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有效,除非本公司在此期间撤销或修改该报价。

2.7 若客户希望取消订单,须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若公司接受取消请求,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客户特此同意赔偿并使公司免于承担因客户取消订单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所有费用、索赔、损失(包括利润损失)、责任及各类开支。

3 产品描述与规格

3.1 客户应自行负责测试产品样品(包括其组合),以确认其适用于自身产品的用途,方可下单订购该等产品。 除本条款或法定规定外,本公司不对产品作出任何声明或保证,亦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于因客户未进行充分测试而导致客户或第三方遭受的任何损失,本公司概不负责,且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排除此类责任。

3.2 在不违反第4.10款的前提下,公司保证交付给客户的任何产品均与先前向该客户提供的该产品样品相符,且在适用情况下符合规格书的所有实质性要求。 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关于质量、状态、描述、符合样品或适用性(无论是否合法)的所有其他声明、保证或条件(明示或暗示)均被排除。

3.3 公司发布的所有样品、图纸、描述、规格及广告,以及公司产品目录或手册中的任何描述或插图,均仅为提供所载产品的近似概念而发布或刊印。  对于上述材料,本公司不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且这些材料的任何部分均不构成或不应被视为规格书的一部分。

3.4 公司保留对任何规格进行修改的权利,以确保其符合适用的法律或法规要求。

3.5 只要不导致所订购产品特性或价格的即时变更,本公司在任何商业文献、报价单、价目表、订单确认函、发票或其他文件或信息中出现的排版、行政或其他错误,均可予以更正,且本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4 产品交付、文件及产品缺陷

4.1 所有产品供应合同均须遵循INCO2023贸易术语,除非本通用条款另有明确规定或与客户书面约定,具体依据如下:–

FCA 根据客户要求并经公司批准,可提供出口或国内订单的FCA条款,在此类情况下,客户需负责(经事先协议)在相关生产设施向公司提货,并后续运送至客户指定地点。

CPT或CFR(海运) 适用于所有未采用FCA作为约定国际贸易术语的订单,且除公司因其他原因无法发货的情况外。

在所有需要将产品进口至法国境外国家的情况中,客户即为产品的正式进口方,须指定海关代理并承担进口责任。海关代理需获知相关订单信息。

4.2 当需要保险时,若客户提出要求,公司可代为安排,相关费用将作为支出项目计入账单。

4.3 公司因特定文件要求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原产地证书、1欧元费用、各国特定海关流程(如CargoX)及运输文件等)将作为支出计费。 所提供文件须符合订单中规定的运输方式及目的地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危险品说明书、托运人操作指南、原产地证书及EUR1发票。

4.4 客户不得填写或指示其他方填写海关申报单,涉及本公司作为正式出口商或进口商的产品。仅经本公司正式授权的代理人可代表本公司办理海关手续。

4.5 只要实际交付数量不超过确认单上所列数量的±5%,或在未出具确认单的情况下不超过订单数量的±5%,则公司应被视为已履行其关于每批货物的合同义务。 只要公司遵守本第4.5款规定,客户应按实际交付的产品数量支付货款。

4.6 产品交付应在指定交货点进行。 客户提出的任何交货点变更请求,均由公司全权酌情决定是否接受。因变更导致公司产生的额外费用,均由客户承担。必要时,公司将安排适当运输至指定交货点。交货完成后,公司(或其指定代理人)应根据客户要求提供交货通知。

4.7 产品交付或履行的日期仅为预估时间,除非订单确认书另有说明,否则公司不承担与产品交付相关的结果义务(结果责任)。

4.8 公司对交付的执行方式及频率拥有绝对酌情权,可选择一次性或分批交付。 每次交付均构成订单履行的组成部分,客户无权依据本条款行使权利而取消、终止或撤销与该订单相关的合同。 除本条款其他规定外,对于因产品交付延迟(无论是否由公司过失造成)直接或间接导致的任何直接权利、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纯经济损失、利润损失、业务损失、商誉减损及类似损失)、费用、 损害、费用或开支(无论是否因公司过失所致),且任何延迟均不赋予客户解除或取消订单的权利,除非该延迟超过订单后续日期或相关确认函日期起180天。

4.9 客户可在产品送达交货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就其主张的任何缺陷向公司发出书面拒收通知。该缺陷指交付的产品未符合第3.2款所述保证,且该缺陷在合理检验时已显而易见。 当产品非由公司直接交付客户而是交付给承运人时, 客户应在接收产品时于承运人收据上作出必要备注与保留,并须在受损产品交付之日起三(3)日内,依据《法国商法典》第L.133-3条规定,通过非司法文书或挂号信件附回执的方式向承运人提交保留声明。 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任何产品均不得退回。在此前提下,对于经本公司确认确属本公司供应且未符合第3.2款所述保修条款的退回产品,本公司将免费更换,或根据其全权决定 客户可获得相应金额的退款或抵扣,本公司就此不再承担任何其他责任。

4.10 尽管存在第3.1和3.2款规定,对于因产品自然老化、未按本公司书面建议储存或操作导致的全部或部分缺陷,或因客户及其代理人、雇员或分包商的故意行为、疏忽、异常环境暴露、不当使用或修改所造成的任何损害,本公司概不承担责任。  客户及其代理人、雇员或分包商的滥用或改动所致。

4.11 若客户未按第4.9款规定发出通知,则产品在交付时将被视为符合第3.2款所述保修条款,客户将被视为已接受该产品交付。 除符合第3.1及3.2款规定外,且始终受第4.9款约束,本公司对该等产品不再对客户承担任何责任。

4.12 若客户根据第4.9款所述通知期限,主张某些产品不符合第3.2款所述保证,则须以书面形式详细说明主张理由。 若公司提出要求,客户须(自行承担风险和费用)将仍由其持有的相关产品以原始状态退还公司,并提供公司为评估其主张所合理要求的任何补充信息。

4.13 公司关于产品是否符合第3.2款所述保修的决定为最终决定。第4.9款和第4.10款的规定,经必要调整后,适用于公司根据本款作出的任何决定。

4.14 若客户在收到公司或其指定运输代理关于产品已备妥待运的通知后,因任何原因拒绝接收其中任何产品;或因客户未提供适当的指示、文件、许可或授权,导致公司无法及时交付或安排产品交付,  设施、文件、许可证或授权:

4.14.1 产品风险应转移给客户(包括因公司过失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4.14.2 产品将被视为已交付;且

4.14.3 公司可自行决定将产品存储至实际交付日期,且对此不承担任何客户责任。在此情况下,客户应承担公司因此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

4.14.4 若客户拒绝接收产品后超过10个工作日,公司有权(但无义务)出售客户未全额付款的产品,且无需对客户承担任何责任。

4.15 若客户未按本条款规定支付应付给公司的款项,公司有权暂停或取消该订单的所有后续交付,或拒绝接受该客户的新订单。

5 进口与出口许可证

客户应自行承担费用,获取与产品采购及交付相关的所有必要许可、授权及同意(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口许可证)。 若公司提出要求,客户须在公司介入相关产品交付前,将上述许可及同意文件提交予公司查阅。

6 付款

6.1 客户应按照本第6款的规定向公司支付产品款项。

6.2 公司可不时通过书面通知(包括电子邮件)向客户调整价格。每笔订单适用的价格将为:–

6.2.1 产品价格以客户确认收货时所示为准;或

6.2.2 若未收到订单确认,则适用根据第2.8款提供的任何有效报价中的价格:或

6.2.3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均以公司公布的价目为准。

6.3 无论本协议中是否存在其他明示或暗示条款,当交付地点位于欧盟境内时,公司有权向客户收取所有离厂订单的费用及相关支出。否则,订单费用将在风险与责任依据本条款已转移或视为已转移至客户时进行结算。

一般条款。

6.4 本条款中提及的所有发票、费用索赔及其他款项均应理解为不含增值税、任何类似销售税或替代此类税费的税款。 与上述金额相关的任何应缴税款均应另行支付。若客户依据适用法律需从应付给公司的款项中预扣或扣除任何金额,则须相应增加向公司支付的款项,使公司实际收到的金额等同于未预扣或扣除时的应收金额。

6.5 客户应按照与本公司约定的付款方式,通过电子转账支付所购产品款项。在本公司收到清算资金前,任何付款均不视为已完成。

6.6 若客户未在到期日或之前付款,则需就未付金额支付利息,利率为6%或法国法定利率的3倍(以较高者为准)。该利息在任何针对客户的判决作出之前及之后均应计付,并将持续累积至债务(含所有已计利息)全额清偿之日。 除逾期账单外,还将额外收取至少40欧元或公司实际催收费用(以较高者为准)的追讨费用。6.7 在不违反第6.4款的前提下,客户应全额支付所有应付款项,不得以抵销、反诉、 减额或其他形式的扣减,除非客户持有法国法院出具的有效司法裁决,要求客户向本公司支付等于或高于该扣减金额的款项,或除非客户援引的权利根据法国法律或客户所在司法管辖区的破产法不可排除。

6.8 客户保证所有付款均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并承诺就客户违反本条款所导致的任何成本、索赔、损害、开支及责任向公司提供赔偿。 此外,客户承诺向公司提供其可能要求的所有信息,以确认遵守本条款或建立并验证客户的偿付能力。

7 风险与所有权

7.1 产品风险与责任将按以下方式转移给客户:

7.1.1 一旦交付给本公司指定的承运人;或

7.1.2 根据《2023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确定,当公司接受了与第4条所述不同的供货条件时;或

7.1.3 此外,产品随时可供客户使用。

客户应负责就本风险相关产品安排并维持适当保险,公司对产品交付后或根据本条款视为已交付指定承运人或交付客户(视具体情况而定)后的产品不承担任何责任。

7.2 在下列情况发生之前,产品所有权不得转移给客户:

7.2.1 公司根据第6.5款收到客户应付的全部款项后,公司向客户提供的所有产品(包括其他产品)的所有权即于该等款项付清之时转移;

7.2.2 客户转售产品时,产品的所有权于第7.4款规定的日期转移至客户。

7.2.3 商品将送至客户预付费用的收货点。

7.3 在产品所有权转移给客户之前,客户必须:

7.3.1 将货物与客户持有的其他所有物品分开存放,以便其作为本公司的财产易于识别。

7.3.2 不得移除、篡改或遮盖产品上或与产品相关的任何标识或包装。

7.3.3 自交货之日起,保持产品处于良好状态,并为其投保全额风险保险;以及

7.3.5 向公司提供其不时合理要求有关产品及客户持续财务状况的信息。

7.4 在不违反第7.5条的前提下,客户可在公司收到产品款项前,在正常经营活动中转售或使用产品(但不得以其他方式处理)。但若客户在该日期前转售产品,其行为应以自身名义而非作为公司代理人进行,且产品所有权将在客户完成转售前立即从公司转移至客户名下。

7.5 公司有权收回产品款项,前提是任何产品的所有权尚未从公司转移。

7.6 当公司无法确定某些产品是否属于客户所有权已终止的货物时,客户将被视为已按向其开具发票的顺序出售所有产品。

7.7 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当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关系终止时,本第7条中载明的公司权利(但不包括客户权利)将继续有效。

7.8 公司与客户同意并确认,产品供应的基本且有效的税务地点应位于以下位置:

7.8.1(除非向此类客户供货需要公司出口产品,此时适用第7.8.2款规定)向位于欧盟的客户供货至本条款及条件所确定的交货地点;以及

7.8.2 对于向欧盟以外地区客户(以及7.8.1款所述其他情形)供应货物时,应在货物从欧盟出口之时,且在货物进口至欧盟以外国家之前完成。

 

 

8项变更

公司可在向客户发出书面通知后,选择修改某一产品的规格。若公司采取此举,则第3.2款所述的保修条款将相应视为已作修改。若产品依据本条款被修改,客户有权取消订单或订单中的部分产品。

 

 

9 保密性与知识产权

9.1 公司与客户相互承诺,对所获取或收到的任何涉及对方业务及事务的信息(书面或口头)予以保密,但下列信息除外:

9.1.1 根据法律规定,或应法院或主管监管机构的命令,必须进行披露;或

9.1.2 已由其持有,除非因违反本第9款规定所致;或

9.1.3 属于公共领域,除非违反本第9款规定。

9.2 公司在向客户供应产品过程中使用或开发的全部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配方、成分、规格及其他专有工艺(无论现存或由公司向客户说明并披露的)(统称"配方"),均归公司独家所有。 客户确认其对该等配方不享有任何所有权,并承诺除经公司书面授权外,不得以任何目的复制、逆向工程、分析或向第三方披露公司的任何配方。所有特定配方及相关文件资料与技术知识均完全归公司所有。

9.3 若本公司提供配方样品,客户的使用仅限于以下方面的审查:

9.3.1 客户对当地、国家及国际法规要求的合规性;

9.3.2 客户配方及产品的安全性,其中配方必须包含在内;

9.3.3 零售商或客户客户对配方或含配方产品(包括香气或气味特性)所设定的技术要求。

9.4 客户应确保其雇员、代理人、代表、承包商及分包商遵守本条款与条件,并对上述各方违反本条款的行为承担责任。  本条款及条件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视为直接、默示或其他方式授予专利申请或专利、商标申请或注册商标、或根据本协议披露的任何配方所涉及的许可。  双方同意,向客户披露任何配方或其他专有信息不构成销售要约、特定适用性声明,亦不意味着公司将提供任何配方的商业规模供应,且所有配方均为实验性组合物。 

 

10 不可抗力

公司因法国法律定义的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天灾、政府行为、战争或国家紧急状态、恐怖主义行为、示威活动、暴乱、内乱、火灾、爆炸、洪水、流行病、停工、罢工或其他劳资纠纷)导致其业务受阻或延误时,可免除其根据免责令所承担的义务。  暴动、内乱、火灾、爆炸、洪水、流行病、停工、罢工或其他劳资纠纷(无论是否涉及任一方劳动力)、影响运输方的限制或延误,或无法及时获得适当材料所致。 但若相关事件持续超过180个连续日历日,客户有权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全部或部分未执行订单。

11 责任限制

11.1 在不影响第3款和第4款规定的前提下,下列条款规定了公司对客户承担的全部财务责任(包括对公司雇员、代理人及分包商行为或疏忽所导致责任的承担),具体涉及:

11.1.1 违反本条款及细则的行为。

11.1.2 客户对任何产品或任何包含产品的产品的使用或转售;以及

11.1.3 任何声明、陈述或行为或不作为,包括因违反或与本条款及条件相关而产生的过失。

11.2 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本合同排除所有法律默示的保证、条件及其他条款。

11.3 本使用条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排除或限制公司的责任:

11.3.1 因公司过失导致的死亡或人身伤害;或

11.3.2 对于任何公司依法不得排除或试图排除其责任的事项;或

11.3.3 欺诈或欺诈性虚假陈述。

11.4 在不影响第11.2款和第11.3款的前提下:

11.4.1 公司因执行或拟执行任何纳入本通用条款的订单而产生的合同责任总额,应限于订单所涉产品的总价;且

11.5 公司对客户不承担以下责任:

11.5.1 任何间接损失或损害;或

11.5.2 数据或其他设备或财产的损失;或

11.5.3 经济损失或损害;或

11.5.4 对第三方遭受的任何性质的损失或损害(包括在每种情况下产生的附带损害赔偿金和惩罚性损害赔偿金)承担责任;或

11.5.5 任何实际或预期利润、利息、收入、节省或预期业务的损失,或对基本资金的损害,即使本公司事先已被告知此类损失或损害的可能性。

11.6 公司对因客户后续使用或误用产品所导致的损失不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11.6.1 故意损坏。

11.6.2 客户或其代理人、雇员的疏忽,或未遵循公司关于产品使用的指示。

11.6.3 超出规格书中(如有)提及或公司书面要求的异常工作条件;以及

11.6.4 对产品的任何修改。

11.7 除非该缺陷已根据本通用条款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予以通知,否则本公司对产品中的任何缺陷不承担责任。

11.8 在不影响本通用条款其他规定的前提下,公司不承担以下责任:

11.8.1 交付产品数量短缺超出本一般条款允许范围的情况,除非客户在收到产品后7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出索赔。

11.8.2 运输途中产品全部或部分的损坏或丢失(当产品由公司运输或由其指定的承运人运输时),

11.9 客户确认并同意,价格反映了本通用条款中包含的责任限制。

12 矫揉造作

未经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客户无权转让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

13 法律与管辖权

13.1 本条款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终止及争议解决均应适用法国法律,并依照法国法律进行解释。

13.2 在符合第13.3条规定的前提下,双方同意接受法国法院的专属管辖权,并约定:对于在法国或其他司法管辖区提起的诉讼程序,可依据第14条规定的通知方式向任一方送达诉讼文书。

13.3 本第13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限制公司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对客户提起诉讼的权利,且在某一或多个司法管辖区提起诉讼的行为,并不妨碍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同时或非同时启动诉讼程序,但须符合该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规定。

13.4 客户有义务熟悉并遵守法律、政府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或公司就产品持有、使用、进口、出口或转售所施加的所有适用要求与限制。 客户有义务确保产品在运输至交货地点的过程中,其进出口行为均不违反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 必要时,客户须在交货前合理时间内告知本公司,以便本公司提供任何文件,使产品能够根据相关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出口。

14 AVIS

14.1 根据本协议应发出的任何通知或其他通讯,均须以书面形式且使用英文,并可通过预付邮资的航空邮件(挂号)、航空邮件(挂号)或传真方式,送达或寄送至应被送达方的注册办事处或该方最后已知的营业地址。

14.2 任何通知或文件均视为已送达:

14.2.1 如属亲自交付,则在交付之时。

14.2.2 发布后48小时内。

14.2.3 如通过航空邮件寄送,则在分配后7天内寄出。

14.2.4 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并在收件人邮箱收到送达回执后;以及

14.2.4 若通过传真发送,则在传输时打印在传输确认单上。

                               数据保护补充条款(适用于一般条款)

以下条款补充适用于客户与本公司之间开展业务的所有国家或超国家条款。

定义
数据保护法规:法国数据保护法规、《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EU) 2016/679,以及任何其他直接适用的欧盟隐私相关法规。

法国数据保护立法:法国不时生效的任何数据保护立法

本第15段中以大写字母标注的词语和短语(如适用)应与数据保护立法中的含义保持一致。

  1. 数据保护

15.1 企业与客户应遵守所有适用的数据保护法规要求。本条款是对数据保护法规义务的补充,而非替代或减轻。 在本第15.1款中,"适用法律"指(只要且在适用于本公司的范围内)欧盟法律、欧盟任何成员国的法律及/或英国国内法;"西班牙国内法"指法国数据保护法及法国境内适用的其他法律。

15.2 公司与客户确认,就数据保护立法而言,客户是数据控制者,公司是数据处理者。

请查阅我们网站上的隐私声明,以了解本公司处理个人数据的范围、性质和目的,处理期限,以及个人数据的类型(如数据保护法规所定义)和相关人员的类别。

15.3 在不影响第15.1款普遍适用的前提下,客户应确保获得所有必要的适当同意和意见,以便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将个人数据合法转移至公司。

15.4 在不影响第15.1款普遍适用的前提下,就公司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过程中处理的任何个人数据而言,公司应:

15.4.1 除非适用法律要求以其他方式处理个人数据,否则公司仅根据客户的书面指示处理此类个人数据。 当公司依据欧盟成员国法律或欧盟法规处理个人数据时,必须在执行适用法律要求的处理前及时通知客户,除非相关法律禁止公司向客户发出通知。

15.4.2 确保其采取适当的技术和组织措施,以防范未经授权或非法处理个人数据的行为,以及防范因个人数据意外丢失、毁损或损坏所造成的损害。这些措施应与未经授权或非法处理行为可能导致的损害、意外丢失、毁损或损坏可能造成的后果,以及待保护数据的性质相适应。  在技术发展现状及措施实施成本范围内(相关措施可包括:对个人数据进行假名化及加密处理,确保其保密性、 完整性、可用性和弹性,并在事件发生后及时恢复个人数据的可用性和访问权限,同时定期评估所采取的技术和组织措施的有效性;

15.4.3 确保所有接触和/或处理个人数据的工作人员均须对这些数据保密;以及

15.4.3.1 除非已获得客户的事先书面同意且满足以下条件,否则不得将任何个人数据转移至欧洲经济区以外:

15.4.3.1.1 客户或公司已就转让事宜提供了适当的担保。

15.4.3.1.2 相关人员享有可执行的权利和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

15.4.3.1.3 公司通过确保所有转移的个人数据获得适当保护水平,履行其数据保护法律规定的义务;以及

15.4.3.1.4 公司应遵守客户事先就个人数据处理事宜所作出的合理指示。

15.4.4 协助客户(费用由客户承担)回应任何相关方的请求,并确保其履行数据保护法规项下的义务,包括安全保障、数据泄露通知、影响评估以及与监管机构或监管部门的磋商。

15.4.5 在获悉个人数据泄露事件时,应立即通知客户,不得无故拖延。

15.4.6,根据客户的书面指示,在协议终止时删除或向客户返还个人数据及其副本,除非适用法律要求存储个人数据;以及

15.4.7 保持完整准确的记录和信息,以证明其符合本条款的要求。

15.5 客户同意公司根据本协议指定任何第三方作为个人数据处理者。

15.6 公司可在任何时候提前至少30天通知,修订本条款,将其替换为适用于数据控制者或处理者的任何标准条款,或适用认证体系中的类似条款(该条款在经替换并通知客户后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