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T CPL Aromas Indonesia销售条款与条件

  1. 解释 
  • 在本条款和条件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工作日:雅加达银行开放进行常规业务交易的日子。 

公司:PT CPL Aromas Indonesia,一家在印度尼西亚注册的公司,注册号为402310063。

合同:公司与客户之间关于销售和购买产品的每项协议,该协议包含本条款。

客户:指从公司购买产品的任何个人、公司或法人实体。

运输单据:由公司或其指定代理机构为运输事宜制作的文件(无论纸质或电子形式),该文件应根据客户要求,在货物送达交货点后向其提供,且与将要交付的产品相关。

交货地点:订单中指定的地点,或(若不同)公司于每份订单确认书中已确认的地点。

支出:公司为履行订单而直接或间接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 运输、包装、装卸、配送、仓储及处理费用,具体金额以订单确认书中载明的为准;
  • 保险费或其他费用(如有)如订单确认书所载;
  • 将非欧元货币转换为欧元的费用;
  • 适用于客户所使用的支付方式或系统的银行费用;
  • 增值税或其他适用的销售税;
  • 关税、进口税或其他类似进口税费,该等税费因产品销售及进口至客户居住国或交货地点而产生;
  • 因客户在订单确认书签发后变更要求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终端或仓库存储费、与货物重新包装、重新贴标或重新路线相关的费用;以及
  • 费用、费用或其他在本条款和条件中如此规定的支出。

发票:公司就产品开具的每份发票、销售账单、付款请求或其他类似文件(涵盖所有支出的金额)。

订单:指客户向公司发送的书面订单(包括但不限于传真和电子邮件),要求供应产品或确认口头订购的产品,且该订单由公司根据第2款接受。

订单确认书:由公司发送给客户的订单确认文件,表明公司同意履行该订单,并通过其参考标识符识别相关订单。

价格:公司不时对产品收取的价格(不含支出)。

产品:公司获准向客户供应的任何物品(包括其任何部分)。

规格:产品规格由产品规格书及数据表(如有)确定,该文件随订单确认书附上,并包含公司与客户不时以书面形式达成的其他规格要求。

条款与条件:本文件所载合同条款与条件,经不时书面修订后即为有效。

  • 对法律条款的任何引用,均指该条款经不时修订或重新颁布后的版本。
  • 对本条款和条件的引用,即指对经不时修订或补充后的条款和条件的引用。
  • 本条款与条件中使用的标题仅为方便起见,不影响其效力或解释。
  • 导入单数数字的词语必须包含复数形式,反之亦然。
  • “书面形式”或任何同义表达的引用,包括通过电子传输、传真或类似方式进行的任何通信的引用。
  1. 订单处理与确认;取消与赔偿 
  • 当客户想要订购产品时,他必须向公司发送订单。
  • 每份订单均构成客户根据本条款与条件向公司提出以当时有效价格购买产品的要约,反之亦然。 为避免疑义,下单行为即视为客户不可撤销地接受本条款与条件,并确认不存在任何其他书面或口头条款适用于该订单。客户须确保其订单条款及适用规格完整、准确且符合预期用途。
  •  除非且直到:
  • 公司已收到客户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公司要求客户开设账户),并已向客户提供了临时账户;以及
  • 订单确认由公司签发,或(如在之前)公司向客户发送产品。
  • 公司可自行决定在产品制造前接受订单修改,并有权收取任何由此产生的费用及相应调整价格。
  • 公司将安排产品运送至第4段所述的交货点。
  • 客户确认,其不依赖由公司或代表公司作出或提供的任何未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并经公司及客户双方签署的声明、承诺或陈述(无论明示或暗示)。本段落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排除或限制公司对欺诈性陈述所承担的责任。

 

  • 任何与价格相关的报价(无论口头或书面形式)仅在订单确认书中予以确认后方为有效;若未出具订单确认书,则以产品送达交货点为准。每份报价自发布之日起三十(30)个工作日内有效,除非在此期间被公司撤销或修改。

 

  • 若客户希望取消订单,须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若公司接受取消,则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 客户特此同意赔偿并使公司免受因客户取消订单而直接或间接遭受或产生的所有费用、索赔、损失(包括利润损失)、责任及任何形式支出的损害。
  1. 产品描述与规格 
  • 客户在订购产品前,须全权负责测试产品样本(包括其组合)以确保其适用于自身产品。 除本条款明确规定外,公司不对产品作出任何陈述或保证,且对于因客户未进行任何测试或未进行充分测试而导致客户或任何第三方遭受的损失概不负责。所有责任均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予以免除。
  • 根据第4.10条规定,公司保证向客户交付的每件产品均与先前向该客户提供的样品一致,且在所有实质方面均符合规格要求。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所有关于质量、状况、描述、符合样品或适用目的(无论依据法律或其他规定)的陈述、保证或其他条款(无论明示或暗示)均予以排除。
  • 本公司发布的所有样品、图片、描述性材料、规格及广告,以及公司目录或宣传册中包含的任何描述或插图,仅为提供所描述产品的概略信息而发布或刊印。  对于上述内容,本公司不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且该等材料的任何部分均不构成或被视为规格说明书的组成部分。
  • 公司有权根据适用法律或法规的要求,对规格进行任何必要的修改。
  • 销售文献、报价、价格清单、订单确认书、发票或其他由本公司发布的文件或信息中出现的任何排版、行政或其他错误或疏漏,本公司均有权予以更正,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1. 产品运输、文件记录与产品缺陷 
  • 所有产品供应合同均须遵循《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3》(INCOTERMS 2023),具体条款如下:除非本条款及条件另有特别规定,或经客户书面同意。

FCA 对于出口或国内订单,若客户提出要求且经公司批准,客户需负责(经事先安排)从公司相关制造设施提货,以便后续运送至客户指定地点。 

CPT或CFR(海运) 适用于所有其他订单,即未采用FCA作为约定国际贸易术语且不包含因其他原因公司无法发货的情况。

在所有需要将产品进口至西班牙境外国家的情况中,客户即为该产品的注册进口商,须指定报关代理并承担进口责任。相关订单中应注明报关代理信息。 

  • 若需保险,可应客户要求由公司安排,相关费用将作为支出计入。
  • 公司因特定文件要求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原产地证书、EUR1证书、特定国家海关流程(如CargoX)及运输文件)将计入支出。 所提供的文件将根据订单中规定的运输方式和目的地进行定制。这 将包括但不限于危险品记录、托运人指示、原产地证书和EUR1证书。
  • 客户不得自行或指示他人为本公司作为注册出口商或进口商的产品办理海关申报手续。仅由本公司指定的代理人方可代表本公司办理海关手续。
  • 公司将被视为已履行其合同义务,只要实际交付数量与订单确认书(或未签发订单确认书时则为订单)所载数量的偏差不超过5%。只要公司遵守本第4.5款规定,客户应支付实际交付产品的款项。
  • 产品将在指定交货点交付。客户要求变更交货点的请求需由公司自行决定是否接受,且客户须承担因变更产生的额外费用。如需安排运输,公司应负责协调至交货点的相应运输事宜。 交货完成后,公司(或其指定代理)应客户要求提供交货单据。
  • 交货日期或与产品供应相关的履约时间仅为预估,除非在订单确认书中另有明确规定,否则产品交付时间不具关键性。
  • 公司对交付方式及频率拥有绝对裁量权,可选择一次性或分批交付。每次交付均构成订单履行的组成部分,客户无权因公司依据本条款行使权利而取消、终止或拒绝与订单相关的合同。 除本条款其他规定外,对于因产品交付延迟(即使由公司过失造成)直接或间接导致的任何损失、损害、费用或支出(包括但不限于纯经济损失、利润损失、业务损失、商誉减损及类似损失), 费用、损害、开支或支出(无论直接或间接)概不负责(即使延误系因公司过失所致),且任何延误均不赋予客户终止或取消订单的权利——除非该延误超过订单日期或相关订单确认日期后一百八十(180)天。
  • 客户可在产品送达配送点后五(5)个工作日内,因任何缺陷导致客户提出异议时,向公司提交书面拒收通知。 客户可在产品送达交货点后五(5)个工作日内,因任何缺陷导致客户指称所送产品不符合第3.2款所述保修条款且经合理检查可见,向公司提交书面拒收通知。 未经书面同意,任何产品均不得退回公司。 在此前提下,凡经公司确认符合供应条件且不符合第3.2款所述保修条款的退回产品,公司将免费更换;或根据公司自主政策,客户可获得相应价格或比例的退款或信用额度,公司就此退回产品不再承担任何进一步责任。
  • 除第3.1和3.2款规定外,对于因产品完全或部分属于正常老化损坏、未按本公司书面建议储存或处理、或因客户、其代理人、雇员或分包商的故意损坏、疏忽、暴露于异常环境、滥用或改装所导致的任何产品缺陷,本公司概不负责。
  • 如果客户未能按照第4.9款规定发出通知,则产品在交付时将被视为符合第3.2款所述保修条款的所有目的,因此客户将被视为已接受该交付。 除第3.1条和第3.2条规定的情形外,且始终受第4.9条约束,公司对该产品不再承担任何进一步责任。
  • 如果在第4.9条所述的五(5)个工作日期限届满后,客户仍主张任何产品不符合第3.2条所述的保修条款,则客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详细说明争议理由。 若公司提出要求,客户须(自行承担风险及费用)将仍由其持有的相关产品以原始状态退还公司,并进一步提供公司为评估索赔所需的合理补充信息。
  • 公司关于产品是否符合第3.2款所述保修条款的决定为最终决定。第4.9款和第4.10款的规定,经必要修改后,适用于公司根据本款作出的任何决定。
  • 如果因任何原因,客户在收到公司或其指定运输代理的通知后未能接收任何产品的交付,或因客户未能提供适当的指示、设施、文件、许可证或授权,导致公司无法及时交付或完成产品交付:
  • 14.1产品风险将转移至客户(包括因公司过失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 14.2产品将被视为已交付;
  • 14.3公司可自行决定将产品存储至发货日期,且无需对客户承担任何义务,客户须承担公司就此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以及
  • 14.4若客户未能接收产品交付后已逾十(10)个工作日,公司有权 (但无义务)代客户出售产品,并将销售所得用于抵扣客户应向公司支付的任何款项——无论涉及产品价格或其他应付款项——但此举不影响公司依据本条款及细则追索客户到期应付款项的权利。
  • 公司有权暂停或取消与任何订单相关的后续所有发货,或拒绝接受客户的后续订单,若客户未根据本条款及细则向公司支付应付款项。
  1. 进出口许可证(进口与出口许可证) 

客户应自行承担费用,获取与产品采购及运输相关的所有必要许可、批准及授权(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口许可证),并确保其在产品运输前有效。若公司要求,客户 须在公司安排相关产品运输前提供上述许可及授权文件。 

  1. 付款 
  • 客户应根据本第6条的规定向公司支付产品费用。
  • 公司可不时通过书面形式(包括电子邮件)通知客户调整价格。每笔订单适用的价格为:

 产品价格以订单确认书中向客户建议的价格为准;或

  • 在未确认订单的情况下,根据第2.8款提供的有效报价中的价格:或
  • 在其他情况下,公司所宣传的价格。
  • 无论本文件中是否存在其他明示或暗示条款,公司有权对所有已离开公司场所的订单向客户收取费用,且所有费用均以欧盟境内为交货地点为准。否则,订单将在风险与责任根据本条款已转移或视为已转移至客户时进行结算。

条款与条件。 

  • 所有本条款及细则所述的支出发票索赔及其他款项均应理解为不含增值税、类似销售税或任何替代销售税的金额。 与该金额相关的任何应缴税款均应作为附加费用另行支付。若客户依据适用法律需从应付给公司的款项中扣留或扣除任何金额,则客户应相应增加向公司支付的金额,确保公司实际收到的款项等同于未发生任何扣减时的应收金额。
  • 付款时间至关重要,在公司收到清算资金前的任何付款均不视为已完成。
  • 若客户未在到期日或之前付款,则应按现行利率对到期金额支付利息,具体依据 (1948年政府公报第22号及《民法典》第1250条)按年利率6%计息。利息将在针对客户的判决作出前后持续计息,直至债务全额清偿之日止,包括所有应付未付利息。
  • 根据第6.4款规定,客户必须在到期时全额支付所有款项,不得以抵销、反诉、折扣或其他任何方式进行扣减。
  • 客户保证所有付款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并同意就客户违反本条款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索赔、损害、开支及责任向公司进行赔偿。 此外,客户同意向公司提供任何可能被要求的信息,以确认对本条款的遵守情况,或用于确定及验证客户的信用资质。
  1. 风险与所有权 
  • 产品风险与责任将按以下方式转移给客户:
  • 1.1交付给公司指定的承运人后;或
  • 1.2根据《2023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当公司已接受与第4条规定不同的供货条件时;或
  • 1.3替代产品可供客户选用。

客户有责任就该产品相关风险安排并维持充分的保险,且本公司对产品在交付后或根据本条款执行被视为已交付给指定运营商或可供客户使用(视具体情况而定)时不承担任何责任。 

  • 产品所有权在下列情况中较早发生时才转移给客户:

7.2.1 公司收到根据第6.5款全额支付的款项后,对于公司已交付给客户且付款期限已届满的产品及其他产品,该等产品的所有权将在全额付款时转移; 

7.2.2 客户转售产品时,产品的所有权将在第7.4款规定的时点转移给客户;以及 

7.2.3 产品将运送至客户已预付费用的配送点。  

7.3 在产品所有权转移给客户之前,客户必须:

7.3.1 将货物与客户拥有的所有其他货物分开存放,以便其仍可被轻易识别为本公司的财产;

7.3.2 不得删除、损坏或遮盖产品上或与产品相关的任何标识或包装;

7.3.3 自发货之日起,确保产品处于良好状态并对其全额投保以覆盖所有风险;以及

7.3.5 向公司提供其不时合理需要的、与产品及客户当前财务状况相关的信息。

7.4 受制于 条款 7.5 客户可在公司收到产品款项前,在正常业务活动中转售或使用产品(但不得反向操作)。然而,若客户提前转售产品,其行为应以自身名义而非作为公司代理人进行,且产品所有权将在客户转售行为发生前立即从公司转移至客户名下。

7.5 在产品所有权转移给客户之前,公司可通过书面通知终止客户根据 第7.4条 7.4 重新销售产品或将其用于正常商业活动的权利,并 要求客户交出其持有的所有尚未转售或不可撤销地纳入其他产品的产品。若客户未能立即遵守本款规定,公司可进入客户或任何第三方存放产品的场所予以收回。

7.6 公司有权收回产品款项,无论产品所有权是否已从公司转移。

7.7 客户授予公司、其代理商及雇员不可撤销的许可,允许其随时进入任何存放或可能存放产品的场所进行检查,或在客户所有权终止时收回产品。

7.8 若公司无法确定是否存在客户所有权已终止的产品,则客户将被视为已按向其开具的发票顺序出售所有产品。 

  • 在公司与客户终止合同关系时,无论原因如何,本第7条所载公司(而非客户)的权利仍将继续有效。

公司与客户同意并接受,所涉产品的基本及实际纳税点应按以下方式确定: 公司与客户同意并接受,所涉产品的基本及实际税务处理点应按以下方式确定: 

  • 10.1(除非向该客户供货需要公司出口产品,此时适用第7.10.2款的规定)在本条款和条件所规定的交货点;以及

向位于印度尼西亚境外的客户(以及第7.10.1款所述客户)供应货物时,应在印度尼西亚出口点进行。

变化 

公司可在向客户发出书面通知后,立即选择更改任何产品的规格,若发生此类变更,则第3.2款中的保修条款将据此相应调整。客户有权取消订单或其中涉及已变更产品的部分订单,除非该变更系公司为遵守与该产品相关的任何法律法规而实施。 

  1. 保密性与知识产权
  • 公司与客户相互承诺,将对所获取或收到的关于对方业务及事务的所有信息(书面或口头)予以保密,但以下情况除外:
  • 他们必须根据法律要求,或应法院或主管监管机构的命令进行披露;或
  • 除违反本第9款外,已为其所有;或
  • 除违反本第9款规定外,还属于公共领域。

 9.2 所有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配方、成分、规格及其他专有工艺(无论现存或由公司向客户确定并披露的)(统称 “配方”),在向客户供应产品过程中由公司使用或开发,均始终为公司独家所有。 客户承认其对配方不享有所有权,并 同意除经公司书面许可外,不得 以任何目的复制、逆向工程 分析或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公司配方。所有 专有 配方 及相关文件资料与技术知识均由公司直接所有

9.3 若公司提供配方样本,客户的使用仅限于以下方面的审查:

9.3.1 客户对当地、国内及国际法规要求的合规性;

9.3.2 客户配方及产品安全,其中配方将成为其组成部分;

9.3.3 零售商或客户就配方或含有该配方的产品所设定的技术要求,包括香气或气味特征。

9.4 客户应确保其雇员、代理人、代表、承包商及分包商遵守本条款与条件,并对上述各方违反本条款与条件的行为承担责任。  本条款及细则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视为直接或间接授予基于专利申请或专利、商标或商标申请的许可,亦不应被视为授予根据本条款披露的任何配方的许可。  双方同意,向客户披露配方或其他专有信息不构成销售要约、特定适用性保证,亦不意味着公司将提供任何配方的商业化数量,且任何配方均为实验性组合物。  

  1. 卡哈尔的状况

公司有权在因不可抗力导致其业务运营受阻或延迟时,无须承担责任地推迟交货日期、取消订单或减少客户订购的产品数量。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天灾、  政府行为、战争或国家紧急状态、恐怖主义行为、抗议活动、暴乱、内乱、火灾、爆炸、洪水、流行病、封锁、 罢工或其他劳资纠纷(无论是否涉及任一方劳动力)、影响运输方的限制或延误、无法及时获取充足或符合要求的原材料等。若相关事件持续超过一百八十(180)个连续日历日,  客户有权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尚未完成且未全部或部分履行的订单。 

  1. 责任条款
  • 根据第3和第4段的规定,以下条款规定了公司对客户承担的所有财务责任(包括对员工、代理商和分包商的行为或疏忽所承担的责任),涉及:
  • 任何违反本条款和条件的行为;
  • 客户对任何产品的使用或转售行为,或任何与产品组合使用的其他产品;以及
  • 任何基于或与本条款及细则有关的陈述、声明、行为或疏忽(包括疏忽)均构成侵权。
  • 所有由适用法律暗示的保证、条款及其他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均不包含在本合同中。
  • 本条款与条件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排除或限制公司的责任:
  • 因公司过失导致的死亡或人身伤害;或
  • 对于公司无法排除或试图排除责任的任何非法问题;或
  • 用于欺诈或错误陈述。
  • 根据第11.2和11.3段:
  • 公司根据合同承担的全部责任,包括因过失(包括疏忽或违反法律义务)、陈述错误、返还或其他原因所产生的责任,且该责任与任何包含本条款及条件的订单的预期履行或执行相关,均以该订单所涉产品的总价为限。
  • 公司对客户不承担以下责任:
  • 任何间接、特殊或后果性的损失或损害;或
  • 丢失数据、设备或其他财产;或
  • 经济损失或损害;或
  • 对第三方遭受的任何形式的损失或损害(包括在任何情况下发生的附带损害和惩罚性损害)承担责任;或
  • 任何预期或预期的利润、利息、收入、节省或业务损失,或商誉损害,即使本公司事先已被告知可能发生此类损失或损害。
  • 公司对因客户使用或滥用产品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概不负责,包括但不限于:
  • 故意破坏;
  • 客户、其代理或雇员的疏忽,或未能遵循公司关于产品使用的指示;
  • 除规格书中所述(如有)或公司书面授权的特殊工作条件外;以及
  • 每次产品变更。
  • 公司对产品存在的任何缺陷不承担责任,除非该缺陷已根据本条款与条件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予以通知。
  • 除本条款与条件中的其他规定外,公司不承担以下责任:
  • 产品未送达的情况,除非客户在发货日期起七(7)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出索赔。
  • 除非客户在收到产品后七(7)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出索赔,否则产品交付数量超出本条款与条件允许范围的短缺情况。
  • 运输途中(无论产品由公司自有运输工具或其指定承运人运输)发生的产品全部或部分损坏或丢失,
  • 客户承认并同意,价格反映了本条款与条件中包含的责任限制。 
  1. TUGAS任务 

未经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客户无权转让合同或其任何部分。 

  1. 法律与司法管辖权 
  • 本条款将受印度尼西亚法律管辖,并根据该法律进行解释。
  • 根据第13.3条规定,各方同意接受印度尼西亚法院的专属管辖权,并同意在印度尼西亚及其他司法管辖区提起诉讼时,可通过第14条规定的通知方式向其中一方送达诉讼文件。
  • 本第13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限制公司向具有管辖权的其他法院对客户提起法律诉讼的权利,亦不影响在任何一个或多个司法管辖区提起诉讼的行为妨碍在其他司法管辖区提起诉讼,无论是否同时进行,只要该行为符合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规定。

客户有义务了解自身情况,并遵守法律、政府、相关机构或公司就产品所有权、使用、进口、出口或转售所施加的所有适用要求与限制。 客户有义务确保在运输至交货地点期间,任何出口或进口的产品均不违反其运输途经或目的地的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如有必要,客户应在发货前合理时间内通知公司,以便公司提供符合相关司法管辖区法律要求的出口文件。  

  • 本条款与条件以英文和印尼文两种语言制定。若因任何条款的含义或解释,或与本条款与条件相关的任何通讯及通知,在英文版与印尼文版之间产生争议或不一致,则以英文版为准,印尼文版将据此调整。
  1. 通知 
  • 根据本协议发出的任何通知或其他通讯,均须以书面形式且使用英语进行,并可通过预付邮资的一等邮件、航空邮件(挂号)或传真送达或寄送至收件方在该方注册办事处或最后已知营业地址的指定收件人。
  • 任何通知或文件均视为已送达:
  • 如果通过手递方式发送,则在发送时。
  • 若发布,则在发布后四十八(48)小时内。
  • 若通过航空邮寄,则在寄出后七(7)天内送达。
  • 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则在收件人邮箱收到发货确认后;以及
  • 若通过传真发送,则在传输时会打印在传输确认单上。
  1. 终止

为终止合同之目的,公司与客户特此放弃适用《印度尼西亚民法典》第1266条规定,在需要法院命令和/或判决以终止合同时。 为终止合同之目的,公司与客户特此排除适用《印度尼西亚民法典》第1266条规定,即在需要法院命令和/或判决才能合法终止该合同的情况下。 

附加数据保护条款与条件                               附加数据保护条款与条件

以下条款是对客户与公司之间开展业务的国家或超国家条款与条件的补充。


定义
数据保护法:印度尼西亚数据保护法及其他直接涉及隐私的现行法规。 

印度尼西亚数据保护法:印度尼西亚历时生效的各项数据保护法律

第15段中首字母大写的词语和短语(如适用)应与《数据保护法》中的含义保持一致。 第15段中首字母大写的词语和短语(如适用)应与《数据保护法》中的含义保持一致。 

  1. 数据保护 
  • 公司与客户应遵守数据保护法中所有适用的要求。 本条款系对《数据保护法》规定的补充条款,不免除、取消或替代任何一方依据该法的义务。在本第15.1条中,"适用法律"(就公司而言)指印度尼西亚国内法、印度尼西亚《数据保护法》及印度尼西亚境内适用的其他法律。
  • 公司与客户确认,就《数据保护法》而言,客户是数据控制者,公司是数据处理者。

请参阅我们网站上的隐私声明,以了解本公司处理个人数据的范围、性质和目的,处理时长以及个人数据(如《数据保护法》所定义)的类型和数据主体类别。

 

  • 在不影响第15.1款普遍适用的前提下,客户应确保其已获得所有必要的同意和通知,以便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为实现协议目的而向公司合法转移个人数据。
  • 在不影响第15.1款普遍适用的前提下,公司就根据本协议履行其义务而处理的任何个人数据,应:
  • 仅根据客户的书面指示处理该等个人数据,除非公司根据适用法律被要求处理该等个人数据。 若本公司依据欧盟成员国法律或欧盟法律处理个人数据,在执行适用法律要求的处理前,须立即通知客户此情况,除非适用法律禁止本公司向客户披露。
  • 确保其已采取适当的技术和组织措施,以防止个人数据遭受非法或违法处理,以及防止因意外丢失、毁坏或损坏而导致的个人数据损失, 个人数据,其程度应与非法或违规处理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失、意外丢失、毁损或破坏的风险以及待保护数据的性质相适应。在制定措施时需考量技术发展现状及实施成本(相关措施可包括但不限于:对个人数据进行匿名化处理或加密;确保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 可用性及系统与服务的抗破坏性,确保在事件发生后能及时恢复个人数据的可用性与访问权限,并定期评估所采取技术及组织措施的有效性);
  • 确保所有能够访问和/或处理个人数据的人员必须对个人数据保密;以及
  • 除非已获得客户的事先书面同意且满足以下条件,否则不得将任何个人数据传输至欧洲经济区以外:
  • 客户或公司已就相关转移提供适当的保护措施。
  • 数据主体享有可执行的权利和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
  • 公司遵守《数据保护法》规定的义务,为每项转移的个人数据提供充分的保护;以及
  • 公司遵守客户事先就个人数据处理事宜向其传达的合理指示。
  • 协助客户(费用由客户承担)响应数据主体的任何请求,并确保其遵守《数据保护法》规定的义务,包括安全保障、违规通知、影响评估以及与监管机构或监管部门的磋商事宜。
  • 在发现个人数据泄露后,应立即通知客户,不得无故拖延。
  • 根据客户的书面指示,在协议终止时删除或向客户返还其个人数据及其副本,除非适用法律要求保留个人数据;以及
  • 维护完整且准确的记录和信息,以证明其对本条款的遵守情况。
  • 客户同意公司根据本协议指定任何第三方作为个人数据处理者。
  • 公司可随时通过提前不少于三十(30)天通知的方式修订本条款,将其替换为适用于处理方的标准控制条款,或作为现行认证体系组成部分的类似要求(该条款自替换并通知客户时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