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香氛公司销售条款与条件

  1. 塔夫西兰

    1.1 在本条款与条件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术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营业日:马来西亚银行开放办理常规业务的日期。

    公司名称:CPL Aromas Malaysia SDN. BHD,一家在马来西亚注册的公司,注册编号为201701028907。

    合同:公司与客户之间为销售和购买产品而签订的任何协议,该协议包含本条款。

    客户:任何从本公司购买产品的个人、公司或法人实体。

    送货说明:由本公司或其指定运输代理商为客户要求提供的商品所出具的文件(无论纸质或电子版),均在货物送达指定地点后方可向客户交付。

    交货地点:订单中指定的地点,或若不同,则为本公司在任何订单确认中收到的地点。

    采购:与履行订单相关的、由公司直接或间接承担的任何非现金支出,包括但不限于:

    (a) 包装、装箱、运输、装卸、仓储及控制,具体内容如《订单确认书》中明确规定。

    (b) 保费保险或其他费用(如有),如《认购指令》所述。

    (c) 禁止任何货币兑换。

    (d) 银行对客户使用的支付方式或系统所收取的费用。

    (e) 增值税或任何其他相关销售税;

    (f) 与向客户所在国或交货地点销售及进口产品相关的任何关税、进口税或其他类似税费;

    (g) 因客户在订单确认后需求变更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终端或仓库存储费、与重新包装、重新贴标或重新分拣货物相关的费用;以及

    (h) 本条款与条件中所述的任何费用、收费或其他支出。

    发票:公司就产品(包括所有采购金额)开具的任何发票、销售单、付款请求或其他类似文件。

    订单:客户以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传真和电子邮件)向公司提交的订单,要求提供产品或确认口头订购的产品,且该订单已由公司根据第2款接受。

    订单确认书:由公司向客户发送的订单确认文件,表明公司同意履行该订单,并确认与参考编号相关的订单。

    价格:公司不时对产品收取的价格(不含税费)。

    产品:公司获准向客户提供的任何商品(包括其任何组成部分)。

    规格:产品规格以产品规格书及数据表(如有)为准,该文件随附于订单确认书,并包含公司与客户不时以书面形式共同认可的任何其他规格。

    条款与条件:本文件所载之合同条款与条件,可不时以书面形式修订。

    1.2 对法定条款的任何引用,均指该条款经不时修订或重新制定后的版本。

    1.3 对本条款与条件的引用,即指对经不时修订或增补后的条款与条件的引用。

    1.4 本条款与条件中使用的标题仅为方便起见,不影响其效力或解释。

    1.5 导入单数形式的词语应包含复数形式,反之亦然。

    1.6 “书面形式”或任何同义表述均包括通过电子传输、传真或类似方式进行的任何通信。

    1.7 本条款与条件中对法定条款的任何引用,若涉及非西班牙法律管辖的客户,则应理解为指其所在司法管辖区内最接近的等效法定条款,且该客户须遵守其适用的法律。

    2 订单处理与确认;取消与赔偿

    2.1 若客户欲订购产品,应向本公司提交订单。

    2.2 每份订单均应视为客户根据本条款与条件,以当时有效价格向公司购买产品的要约。 为避免任何疑义,下单即视为客户不可撤销地接受本条款与条件,并确认除本条款与条件外,任何其他书面或口头条款与条件均不适用于该订单。 客户应确保其订单条款及相关规格完整、准确且符合预期用途。

    2.3 除非且直到:

    2.3.1 公司已收到客户提交的完整申请表格(公司需据此开设账户),并已向客户提供模拟账户;且

    2.3.2 订单确认由公司发出,或(以较早者为准)公司向客户交付产品。

    2.3.3 公司有权根据其绝对裁量权,在产品制造前接受订单变更,并有权收取任何由此产生的费用,同时合理调整价格。

    2.4 公司应安排将产品运送至第4款所述的交货地点。

    2.5 客户确认其不依赖任何由公司或代表公司作出或提供的陈述、承诺或明示或暗示的保证,除非该等陈述、承诺或保证已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公司及客户双方签署。本条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排除或限制公司对重大欺诈行为的责任。

    2.6 任何口头或书面形式的报价,仅在订单确认书中确认后方为有效;若未出具订单确认书,则以产品送达交货地点为准。 任何报价自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有效,除非在此期间被公司撤销或修改。

    2.7 若客户欲取消订单,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若公司接受取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 客户特此同意承担并继续承担因客户取消订单而导致或引发的、公司可能直接或间接遭受或承担的所有费用、索赔、损失(包括利润损失)、责任及开支(无论形式如何)。

    3 产品说明与规格

    3.1 客户应在订购任何产品前,全权负责测试产品样品(包括其组合)以确保其适用于自身产品。除本条款明确规定外,公司不对产品作出任何陈述或保证,且不承担对客户或任何第三方因客户未能执行任何测试或充分测试而遭受损失的责任,所有此类责任均予以免除。因客户未进行充分测试所导致的任何损失,且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排除所有相关责任。

    3.2 受第4.10条约束,公司保证交付给客户的任何产品均与先前向该客户提供的任何产品样品一致,并就适用而言在所有实质方面符合规格要求。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所有关于质量、状况、说明、样品合规性或适用性(无论明示或暗示)的陈述、保证或其他条件(无论法定或非法定)均予以排除。

    3.3 公司发布的所有样品、图示、描述性材料、规格及广告,以及公司目录或宣传册中包含的任何说明或插图,均仅为提供所载产品的概略说明而发布或出版。  对于上述材料,本公司不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且该等材料的任何部分均不构成或被视为规格说明书的一部分。

    3.4 公司有权对任何规格进行必要修改,以符合相关法律要求或法规规定。

    3.5 公司发布的任何销售文献、报价、价格清单、报价确认书、发票、文件或其他信息中出现的任何排版、印刷或其他错误或遗漏,均应予以更正,且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4 产品交付、文件记录与产品缺陷

    4.1 所有产品供应合同,除非本条款和条件另有特别规定或经客户书面另行同意,均应遵循《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3》(INCOTERMS 2023)以下基础条款:–

    FCA 对于客户要求且经公司批准的出口或国内订单,客户需自行安排提前从公司相关生产设施提货,并负责后续运输至客户场所。

    CPT 或 CFR(海运) 对于所有其他订单,若未采用FCA作为经认可的国际贸易术语,且不包括因其他原因公司无法发货的情况。

    在所有需要将产品进口至马来西亚境外国家的案例中,客户即为该产品的记录进口商,应指定海关代理并承担进口责任。海关代理必须获知相关订单信息。

    4.2 若需投保保险,公司可应客户要求安排办理,相关费用将计入开支。

    4.3 公司承担与特定文件要求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原产地证书和EUR1证书、特定国家的特殊海关流程(例如CargoX)以及运输文件,这些费用将作为支出计入。 所提供的文件应符合订单中指定的模式和目的地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危险品说明、发货人指示、原产地证书及EUR1证书。

    4.4 客户不得自行或指示他人为产品完成海关申报手续,无论本公司是该产品的记录出口商或进口商。仅由本公司正式授权的代理商可代表其办理海关手续。

    4.5 只要实际交付数量与订单确认书(或未出具订单确认书时则为订单)所载数量的偏差不超过5%,则公司应被视为已履行其合同义务。 在公司遵守第4.5条的前提下,客户应支付实际交付产品的数量。

    4.6 产品交付应在指定交货地点进行。客户要求变更交货点的任何请求均须经公司全权酌情决定,且客户应承担因该变更导致公司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  如涉及运输安排,公司应负责协调至指定交货地点的运输事宜。交货完成后,公司(或其指定代理)应根据客户要求提供交货单据。

    4.7 与产品交付或性能相关的交付日期或时间仅为预估,除非在确认订单中明确另有规定,否则时间对产品交付不具决定性意义。

    4.8 公司对交付方式及频率拥有绝对决定权,可选择一次性或分批交付。 每笔分期付款均构成订单履行的组成部分,客户无权因公司依据本条款行使权利而取消、终止或拒绝与订单相关的合同。受本条款其他条款约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对于因产品交付延误(无论是否因公司过失造成)直接或间接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经济损失、利润损失、业务损失、商誉减损及类似损失)、 因产品交付延误(即使系由公司过失造成)直接或间接导致的任何费用、损坏、收费或开支,  且任何延误均不得构成客户终止或取消任何订单的理由,除非该延误超过订单日期或相关订单确认日期后180天。

    4.9 客户可在产品送达交货地点后五个工作日内,因任何缺陷导致客户主张所送产品不符合第3.2款所述且经合理检查可确认的保修条款,向公司提交书面拒收通知。 未经书面许可,任何产品均不得退回公司。在此前提下,经公司确认符合供应标准且不符合第3.2款所述保修条款的退回产品,应予以免费更换,或由公司全权酌情决定: 客户将获得相关价格或部分金额的退款或抵扣,且公司对退回产品不再承担任何后续责任。

    4.10 无论第3.1条和第3.2条如何规定,对于因产品完全或部分属于正常老化、未按本公司书面建议储存或控制产品,或因客户、代理商、雇员或分包商故意破坏、暴露于异常状况、滥用或改动产品所导致的任何缺陷,本公司概不负责。 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代理商、雇员或分包商的疏忽、异常环境暴露、滥用或擅自改动所致。

    4.11 若客户未能按照第4.9款所述发出通知,则产品应被视为在交付时符合第3.2款所述保修的所有要求,客户亦应被视为已接受该交付。 除第3.1条和第3.2条规定外,且受第4.9条约束,公司对该产品不再对客户承担任何责任。

    4.12 如客户在第4.9条所述的五天营业期后,主张任何产品不符合第3.2条所述的保修条款,则应以书面形式详细说明争议原因。 若公司要求,客户应(自行承担风险和费用)将仍由其持有的相关产品以原始状态退还公司,并随后提供公司合理要求的所有进一步信息以评估其索赔。

    4.13 公司关于产品是否符合第3.2款所述保修的决定为最终决定。第4.9款及第4.10款的规定,经必要调整后,适用于公司根据本条款作出的任何决定。

    4.14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客户未能接收公司或其指定运输代理已通知可交付的任何产品,或因客户未提供适当指示导致公司无法及时交付或安排产品交付,则客户应承担以下责任:

    4.14.1 产品中的风险将转移给客户(包括因公司过失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4.14.2 产品应视为已交付;且

    4.14.3 公司有权自行决定将产品存储至交货日期,且对此不承担对客户的任何责任。客户应承担公司因此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

    4.14.4 若因客户未能接收产品交付导致10个工作日期限届满,公司有权(但非义务)代客户出售产品,并将销售所得用于抵扣客户应付公司之款项——无论该款项涉及产品价格或其他应付款项,且不影响客户对公司享有的任何权利。-无论涉及产品价格或客户应向公司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但不影响公司根据本条款及细则继续向客户追讨任何应付及欠款的权利。

    4.15 若客户根据本条款及细则应向公司支付的任何款项尚未结清,公司有权暂停或取消与该订单相关的后续所有交付,或拒绝接受客户的后续订单。

    5 阅读进口与出口

    客户应自行承担费用,获取与产品采购及运输相关的所有必要许可、认证及批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口许可证),并确保其在产品交付时持续有效。 若公司要求,客户应在公司安排相关产品运输前向其提供上述许可及批准文件。

    6 付款

    6.1 客户应根据本第6条的规定向公司支付产品费用。

    6.2 公司可不时通过书面形式(包括电子邮件)通知客户调整价格。每笔订单的收费标准如下:–

    6.2.1 产品价格以订单确认书中向客户建议的价格为准;或

    6.2.2 若无订单确认,则价格为根据第2.8款提供的任何有效报价:或

    6.2.3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由公司所宣传的价格。

    6.3 无论本协议中是否存在其他明示或暗示的条款,公司有权在客户将所有订单商品带离公司场所时,向客户开具发票,且所有运费均按产品生产国所在地的运费标准计算。 否则,订单应在风险与责任已根据本条款及细则移交或视为移交客户时开具发票。

    6.4 所有采购发票要求及本条款与条件中提及的任何其他金额均应理解为不含增值税、任何类似销售税或任何替代销售税的税费。 与上述金额相关的任何应缴税款均应作为附加费用支付。 若客户根据相关法律被要求从应付给公司的款项中扣留或扣除任何金额,客户应向公司支付额外款项,使公司实际收到的金额等同于在无任何扣留或扣除情况下的应收金额。

    6.5 付款期限至关重要,在公司收到指定资金账户的款项前,任何付款均不视为已完成。

    6.6 若客户未能在到期日或之前付款,则需就逾期金额按年利率4%支付利息,该利率高于马来西亚国家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  利息将在对客户作出任何判决之前及之后计收,并将持续累积至债务(包括所有应计利息)全额清偿之日。

    6.7 在遵守第6.4款的前提下,客户应通过抵销、 或反诉、折扣等方式予以抵扣,除非客户持有马来西亚法院出具的有效法院命令,要求客户向本公司支付等于或高于该抵扣金额的款项,或该权利根据马来西亚法律或客户所在司法管辖区的破产法被认定不可抵扣。

    6.8 客户保证所有付款均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并同意就客户违反本条款规定所导致的全部费用、索赔、赔偿、开支及责任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此外, 客户同意向公司提供任何可能被要求的信息,以验证对本条款的遵守情况,或用于评估并确认客户的信用资质。

    7 风险与所有权

    7.1 产品相关风险与责任应按以下方式移交客户:

    7.1.1 一旦其已交付给由公司指定的承运人;或

    7.1.2 根据《2023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当公司已接受与第4条所述不同的供货条款时;或

    7.1.3 客户可使用替代产品。

    客户应负责安排并维持与该产品相关风险的充分保险,且本公司在产品交付后或根据本条款规定被视为已交付给指定承运人或处于买方处置状态时(以实际发生情况为准),将不再对该产品承担任何责任。

    7.2 产品所有权不会在下列时间点之前移交给客户:

    7.2.1 公司根据第6.5款收取产品及公司向客户提供的任何其他产品的全额付款后,该产品所有权将在全额付款时转移;

    7.2.2 客户转售产品,在此情况下,产品的所有权将在第7.4款所述时间点转移给客户;或

    7.2.3 产品将运送至客户已预付费用的交货点。

    7.3 因此,产品所有权已移交至客户,客户应:

    7.3.1 将该物品与客户持有的所有其他物品分开存放,以便其始终易于识别为公司的财产;

    7.3.2 不得移除、损坏或遮盖产品上或与产品相关的任何识别标识或包装;

    7.3.3 保持产品处于良好状态,并确保自交付之日起为其投保全额风险保险;以及

    7.3.5 向公司提供其不时合理要求的信息,该等信息涉及产品及客户持续的财务状况。

    7.4 归属于 7.5,客户可在公司收到产品款项前,在正常业务流程中转售或使用产品(但反之则不可)。 然而,若客户在此之前转售产品,则其作为产品所有权人而非公司代理人行事,产品所有权将在客户转售发生前由公司移交至客户名下。

    7.5 在产品所有权移交客户之前,公司可通过书面通知终止客户根据 7.4 终止客户根据本条款第7.4条出售产品或将其用于正常商业经营的权利,并 要求客户移交其持有的所有尚未转售或不可撤销地融入其他产品的产品。若客户未能立即遵守本款规定,公司可进入客户或任何第三方存放产品的场所予以收回。

    7.6 公司有权收回产品款项,即使任何产品的所有权尚未由公司移交。

    7.7 客户授予公司、其代理人及雇员不可撤销的许可,允许其随时进入任何存放或可能存放产品的场所进行检查,或在客户所有权终止时进入该场所收回产品。

    7.8 若公司无法确定任何产品是否属于客户所有权已终止的货物,则应视为客户已按向其开具发票的顺序出售所有产品。

    7.9 无论因何原因终止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关系,本第7条所载公司(而非客户)的权利仍将继续有效。

    7.10 公司与客户同意并接受,税费将根据相关税务法规确定。

     

    8 变化

    公司可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选择更改任何产品的规格,若其采取此举,第3.2款中的保修条款将被视为相应调整。 客户有权取消订单或其中部分订单,其中产品已根据本条款进行变更,除非该变更系由公司为遵守与该产品相关的任何法律或法规而作出。

    9 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权利

    9.1 双方承诺相互保密所有已获取或收到的商业信息及他人事务信息(书面或口头),但以下情形除外:

    9.1.1 他们被要求根据法律规定,或应法院或有权监管机构的命令而披露;或

    9.1.2 除违反第9条规定外,已存入其账户;或

    9.1.3 除违反本条款第9条规定外,还涉及公共领域。

     

    9.2 所有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有配方、成分、规格及其他专有工艺(无论现存或由公司向客户声明及披露的)(统称 “配方”),均作为公司专有财产予以保留。 客户承认其对该等配方不享有任何所有权,并同意除经公司书面许可外,不得为任何目的复制、逆向工程、分析或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公司的任何配方。 任何特殊配方及所有相关文件与知识均由本公司直接拥有。

    9.3 若公司共享配方样本,客户的使用范围应限于以下用途:

    9.3.1 客户遵守当地、国内及国际监管要求;

    9.3.2 客户配方及产品安全,其中该配方将成为其组成部分;

    9.3.3 零售商或客户就配方或含配方产品所设定的技术要求,包括香气或气味特征。

    9.4 客户应确保其雇员、代理人、代表、承包商及分包商遵守本条款与条件,并对该等人员违反本条款与条件的行为承担责任。  本条款与条件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视为直接或间接授予任何专利申请或专利、商标或商标申请的许可,亦不应被视为授予根据本条款披露的任何配方的许可。  各方同意,向客户披露任何配方或其他专有信息不构成销售要约,亦不构成对特定用途的适用性保证,且公司不会提供任何配方的商业化数量,任何配方均为实验性组合。

     

    10 不可抗力

    公司有权在因不可抗力导致其业务运营受阻或延迟时,暂停交货日期、取消订单或减少客户订购的产品数量,且不承担任何责任。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天灾、  政府行为、战争或国家动荡、暴力活动、抗议、骚乱、公众骚动、火灾、爆炸、洪水、瘟疫、封锁、罢工或其他劳资纠纷(无论是否涉及任何一方劳动力)、 或影响运输的限制或延误,或无法获得充足或符合要求的原材料供应,且若相关事件持续超过180天,  客户有权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终止任何未完成或部分未履行的待处理订单。

    11项已承担责任

    11.1 除第3款及第4款另有规定外,本条款规定公司对客户承担的全部财务责任(包括其雇员、代理人及分包商的行为或遗留事项所产生的任何责任)仅限于:

    11.1.1 违反本条款与条件的任何行为。

    11.1.2 客户对任何产品或任何包含该产品的组合产品所作的任何使用或转售;以及

    11.1.3 任何代表、声明、行为或遗留事项的偏差,包括因本条款及条件产生或与之相关的疏忽。

    11.2 所有由法规或普通法暗示的保证、条款及其他条件(除《1957年商品销售法》第14条所暗示的条款外,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均不属于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3 本条款与条件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排除或限制公司的责任:

    11.3.1 因公司疏忽导致的死亡或人身伤害;或

    11.3.2 对于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事项,公司不得排除或试图排除其责任;或

    11.3.3 用于欺诈或明显欺诈行为。

    11.4 受第11.2款和第11.3款约束:

    11.4.1 公司在合同、侵权(包括过失或违反法定义务)、虚假陈述、返还或反向交易中产生的责任,无论该责任是否与执行或拟执行包含本条款与条件的任何订单有关,均应限于该订单所涉产品的总价;且

    11.5 公司对客户不承担以下责任:

    11.5.1 任何间接、特殊或后果性的损失或损害;或

    11.5.2 数据、设备或其他财产的损失;或

    11.5.3 经济损失或损害;或

    11.5.4 对第三方遭受的任何形式的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包括任何附带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或

    11.5.5 任何预期或可预见的利润、收益、成果、储蓄或商业损失,或对善意的损害,即使本公司事先已被告知可能发生此类损失或损害。

    11.6 公司对因客户使用或滥用产品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概不负责,包括但不限于:

    11.6.1 蓄意破坏。

    11.6.2 客户、其代理人或雇员的疏忽,或未能遵循公司关于产品使用的指示。

    11.6.3 除规格书中提及(如有)或由公司书面另行指定的情况外,任何异常工作状态;以及

    11.6.4 产品任何变更。

    11.7 公司对产品中的任何缺陷概不负责,除非该缺陷已根据本条款与条件第3款及第4款的规定予以通知。

    11.8 除本条款与条件另有规定外,公司不承担以下责任:

    11.8.1 若产品未交付,客户须在产品应交付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出索赔。

    11.8.2 若交付产品的数量短缺超过本条款与条件允许的范围,除非客户在收到产品后7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出索赔。

    11.8.3 运输途中(无论由本公司自有运输工具或第三方承运人运输)发生的产品全部或部分损坏或丢失。

    11.9 客户承认并同意,价格反映了本条款与条件中包含的责任限制。

    12 项任务

    客户无权在未事先获得公司书面许可的情况下转让合同或其任何部分。

    13 法律与管辖权

    13.1 本条款应受马来西亚法律管辖,并根据该法律在所有方面进行解释。

    13.2 在符合第13.3条规定的前提下,各方同意将争议提交马来西亚法院的专属管辖权,并同意诉讼程序可通过第14条所述通知方式向其中任何一方送达。

    13.3 本第13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限制公司向具有管辖权的任何其他法院对客户提起诉讼的权利,且不得因在某一或多个管辖区域提起诉讼而阻碍在其他管辖区域提起诉讼, 无论是否同时进行,均以该管辖区域法律允许的范围为准。

    13.4 客户有义务了解自身身份,并遵守所有法律、政府机构、皇家公司及其他相关方就产品所有权、使用、进口、出口或转售所施加的要求与限制。 客户有义务确保在产品运抵交货点时,其运输至或涉及的任何管辖区内,均无违反法律规定的出口或进口产品。 如有必要,客户应在交货前合理时间内通知公司,以便公司提供任何必要文件,确保产品出口符合相关管辖区域的法律法规。

    13.5 与本条款及细则相关的任何应缴印花税以及未缴税款的罚款(如有)均应由客户承担。

    14 通知

    14.1 本协议项下任何通知或其他通讯均须采用书面形式并以英文书写,可通过以下方式送达或递送至收件方已登记的办公地址或最后已知的营业地址:亲手递送、预付邮资的一等邮件、航空邮件(挂号)、电子邮件或传真。

    14.2 任何通知或文件应视为已送达:

    14.2.1 若以手递方式交付,则在交付之时。

    14.2.2 若已发布,则在发布后48小时。

    14.2.3 若通过航空邮件寄送,则自邮寄之日起7天后生效。

    14.2.4 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且在收件人收件箱中收到送货单后;以及

    14.2.4 若通过传真发送,则在发送时打印在发送确认单上。

     

                                   附加数据保护条款与条件

    以下条款是对客户与本公司之间开展业务时适用的任何国家或超国家条款与条件的补充。


    定义
    数据保护法规:马来西亚数据保护法规及任何直接涉及隐私的其他相关法规。

    马来西亚数据保护法规:在马来西亚境内现行并具有法律效力的任何数据保护法律

    第15段中的词语和短语(如相关)应与《数据保护条例》中的含义相同。

    1. 数据保护

    15.1 公司与客户应遵守所有适用的数据保护法律要求。本条款是对数据保护法规下各方义务的补充,而非豁免、转移或替代该等义务。 在本第15.1条中,"适用法律"指马来西亚国内法律,而"马来西亚国内法律"指马来西亚数据保护法及马来西亚境内适用的任何其他法律。

    15.2 公司与客户确认,就《数据保护法》而言,客户为数据控制者,公司为数据处理者。

    请查阅我们网站上的隐私声明,以了解公司处理个人数据的范围、性质和目的(如《数据保护法》所定义)、处理期限以及个人数据的类型和数据主体类别。

    15.3 在不影响第15.1款适用范围的前提下,客户应确保其已获得所有必要的同意和通知,以便在本协议期限内为协议目的向公司合法转移个人数据。

    15.4 在不影响第15.1款普遍适用的前提下,公司应就其为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而处理的任何个人数据:

    15.4.1 个人数据仅根据客户的书面指示进行处理,除非公司根据适用法律被要求处理该个人数据。

    15.4.2 确保其采取适当的技术和组织措施,以防止未经授权或违法处理个人数据,以及防止个人数据因意外丢失、销毁或损坏而遭受损害。 个人数据,其措施应与未经授权或违法处理可能造成的损害、非故意丢失、销毁或损坏的风险以及待保护数据的性质相适应,同时需考虑技术发展状况及实施成本(相关措施可能包括: 在适用情况下对个人数据进行匿名化及加密处理,确保系统及服务的机密性、完整性、可用性与持久性,确保在事件发生后及时恢复个人数据的可用性与访问权限,并持续评估其采用的技术与组织措施的有效性);

    15.4.3 确保所有能够访问和/或处理个人数据的员工均有义务对个人数据保密;

     15.4.4 在客户承担费用的前提下,协助客户回应数据主体的任何请求,并确保其遵守相关数据保护法规下的义务,包括安全保障、违规通知、影响评估以及与监管机构或监督机构的协商事宜;

    15.4.5 在发现个人数据泄露时,须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客户;

    15.4.6 根据客户书面指示,在协议终止时删除或向客户返还其个人数据及副本,除非适用法律要求保留个人数据;以及

    15.4.7 保持完整且准确的记录和信息,以证明其对本条款的遵守情况。

    15.5 客户同意公司根据本协议委任任何第三方个人数据处理者。

    15.6 公司可在任何时候,通过提前不少于30天发出通知,重新审视本条款,并将其替换为任何与处理标准条款或类似条款相关的限制性条款(该条款作为相关认证计划的一部分,将在替换生效并通知客户后适用)。